《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答:(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
(6)行政拘留;(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停止出口退稅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的分類:人身自由罰;行為罰;財產罰;訓誡罰。
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處罰依據法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主體法定、處罰程序法定、處罰形式法定、處罰職權職責法定。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分別有以下幾種:
1、警告。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個人進行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勞動行政處罰有以下幾種:
第一,警告、通報批評。警告、通報批評,是國家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勞動關系主體作出譴責和警誡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勞動關系主體進行譴責和警誡,糾正其違法行為。
第二,罰款。罰款,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勞動義務的勞動關系主體,予以剝奪一定金錢的經濟制裁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
通過對那些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并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物質上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勞動關系主體,強迫其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糾正其違法行為。
第三,吊銷勞動行政許可證。吊銷勞動行政許可證,是指勞動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的勞動關系主體,依法采取剝奪 其曾依法取得的從事某種工作或職業權利的許可證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這種勞動行政處罰,糾正或制止違法行為,防止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避免勞動爭議。
第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嚴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的勞動關系主體停止生產或營業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這種勞動行政處罰,制止違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傷亡事故,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保證廣大職工群眾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勞動爭議。
第五,征收滯納金。征收滯納金,是勞動行政監督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勞動社會保險金的單位,就其拖欠的社會保險金數額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金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這種勞動行政處罰,糾正違法,促使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穩定社會。
勞動行政處罰生效后,必然會產生國家強制力,運用這種強制力,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可以保證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得到認真的執行,及時糾正或者制止各種違法行為,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起到預防勞動爭議的作用。
參考資料:行政處罰種類——百度百科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擴展資料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于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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