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者明知是假藥而進行生產、銷售、提供的行為。
網友咨詢: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解答:
1、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身體健康、生命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假藥行為、銷售假藥行為、提供假藥行為,實施了上述任何一種行為,并達到入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對其中生產、又銷售假藥的,在處罰上應當從重。
3、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是假藥而仍予生產、銷售、提供。本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但實際上是否達到營利的目的,并不影響定罪,只要是有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行為,就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律師補充: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單位犯罪的,對被告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合計判處的罰金一般應當在生產、銷售、提供的藥品金額二倍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4、主觀方面為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
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營利為目的,以欺騙、誤導手段銷售偽劣、假冒藥品,并致使他人死亡或者嚴重傷殘。
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主體要素,即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偽劣、假冒藥品;二是客體要素,即通過欺騙、誤導等手段致使他人死亡或者嚴重傷殘。其中營利為目的是此罪行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如果沒有營利的目的,即使銷售的是假藥也不能構成本罪。而針對藥品假冒、偽劣等情況,同時應當具備欺騙、誤導他人的行為,該行為是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亡或嚴重傷殘發生的原因。對于銷售假藥罪,應當考慮是否具備上述構成要件,而且由于藥品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因此在司法判決時通常會被認定為一種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
銷售假藥罪與生產假藥罪有什么不同之處?銷售假藥罪是針對銷售者,主要側重于銷售偽劣假冒藥品給他人并致使他人死亡或嚴重傷殘的行為進行定罪,而生產假藥罪則是針對生產者,主要側重于生產、制造假藥,并銷售給他人的情況進行定罪。
銷售假藥罪是一項涉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嚴重罪行,必須予以嚴厲打擊。作為普通公民,應當保持警惕,對于藥品購買一定要從正規渠道購買,并避免在不明來源的情況下私自服用藥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涉及多個方面。首先,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監管制度和公眾健康權益。任何形式下,制造、加工、采集或收集非合格、非特定藥品來充當藥用的行為,均屬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在客觀方面,犯罪行為表現為制造、銷售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假藥,指生產者或銷售者所制造或提供的藥品,其成分、含量、質量、有效期等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可能對消費者健康構成嚴重威脅。
犯罪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個人犯罪情形下,包括使用自制藥品于臨床導致嚴重后果的個案。單位犯罪則常見于醫院制劑室等醫療機構內部,違規生產供本單位使用的藥品,或因追求經濟效益而違規生產劣質藥品、超范圍生產藥品用于臨床。同時,明知是假藥仍違規銷售的個別醫療單位,也構成該罪。
在主觀方面,犯罪行為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生產、銷售假藥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對公眾健康構成風險,并且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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