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非訴訟業務特征
律師日常從事的是訴訟業務及仲裁業務,而對于非訴訟仲裁業務是律師業新興的業務,但是這方面的業務存在一系列的缺陷。下邊對此業務簡稱非訴訟業務。分述如下: 一、非訴業務包含的范圍。。 包括法律顧問業務、談判業務、調查業務、陪同客戶簽訂合同業務、合同審查業務、起草法律文書業務、以及公司上市或者類似的業務等等。 二、非訴業務的特點是屬于商事領域。合同往往具有風險代理合同的性質。 三、發生糾紛處理比較難。 如果非訴訟業務方面出現委托人與律師方面發生糾紛就會很難處理。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就很難處理。只能到法院來處理。并且也會存在證據不規范的問題。 四、類似的非訴訟業務。 本來執行業務也屬于訴訟業務,但是現實中可以與非訴訟業務類同。執行法官往往不通知代理律師,也不給執行代理律師相關法律文書,即使案件法院已經終結了,也不給執行律師任何手續。導致代理律師沒有辦法整理出案卷。 五、非訴訟業務缺陷所在。 非訴訟業務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師所與客戶根據具體情況簽訂的特別合同。此類合同缺乏格式化的內容。可能合同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律師造成的每部工作,可能存在缺乏證明的材料,只求結果,不講過程。如果發生糾紛,是否履約的標準不好把控。 律師所應當加強對非訴訟案件規程的制定,盡量做到比較完備,以便整理出案卷。防止與委托人發生糾紛。也為了維護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合法權益。并且案卷材料也不好整理。 六、律師所要加強對于律師非訴訟業務的管理。 律師所要制定具體的非訴訟業務辦案流程,指導律師辦理非訴訟業務,提高服務質量,規范辦理業務,保障律師所與律師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我對律師非訴訟業務的思考。僅供同行參考。
什么是非訴訟調解?
非訴訟法律事務,是指不含有糾紛,無需進行訴訟的事務;或者雖已形成糾紛,但不到法院訴訟,僅僅在當事人之間,通過調解或仲裁予以解決的事務,不需要上法庭。簡而言之,就是無需或者不用訴訟程序加以解決的法律事務。
法院調解與訴訟外調解的區別
與訴訟外的調解相比較,法院調解有這樣的一些特點:
1、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
因此,當事人在此過程人所進行的行為,屬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產生訴訟上的約束力;訴訟外的調解發生在訴訟之外,當事人的行為無訴訟上的意義。
2、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
人民法院進行該活動,依據的是其審判職權,所進行的活動屬于審判活動,具有審判上的意義,具有司法的性質;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行政機關的官員、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所進行的活動不具有審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質。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調解規定》),在訴訟中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3、法院調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和程序。
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應當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法院組織調解還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訴訟外的調解雖然也要求要當事人自愿和合法,但這對它們而言不是法律規定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和分清責任的問題上也不像法院調解那樣嚴格,在程序上,訴訟外調解也不如法院調解規范。
4、法院調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并簽收了送達的調解書的,訴訟結束。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訴訟外的調解,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機構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見證力,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該爭議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
非訴業務一般有哪些
非訴業務一般有哪些非訴業務一般有:
1、提供法律咨詢;
2、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3、辦理合同事務;
4、接受委托對某一專門問題進行調查并提供解決方案;
5、辦理交涉和談判,主持調解和參與和解;
6、代為辦理法律文書;
7、作為行政相對人的代理人與參與行政活動法律依據;
8、代理委托人參與仲裁活動;
9、法律上的非訴訟,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這些都屬律師的非訟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一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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