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我們大家來說,通常都會想要通過了解這樣一個問題,對于自己有所保障。因為有一些公司,他們通常在跟員工進行交涉的時候,給員工的一些建議都是比較好的,但是他們卻在自己的實際行動方面讓員工非常的失望。有一些公司,他們就是因為不給員工去交五險一金的這樣一個保險,也讓員工對于這個公司感覺到十分的難以接受。畢竟對于他們自身來說,想要在這個公司去謀福利,也是因為這個公司給他們的待遇比較的好。
侵犯權益不能接受
他們也愿意為這個公司進行用心的工作,但是如果這個公司在這樣一個福利面前的待遇,對于他們來說不是很好的話,他們也會感覺到非常的失望。那么對于這樣的一個情況,如果一個公司他們真的不去給員工交五險一金的話,這樣的條件下員工也是應該去進行舉報,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一定的維護。我們都知道,對于這樣的一些公司的監管方面也是有著一些有關部門,他們對于這樣的一些公司有著管理作用的。
對于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積極維護
所以對于這樣的一些情況,一旦發生的話,我們就應該去打一些舉報這個公司的電話。并且對于這樣的一些工商局來說,他們也是會去管理這樣一些現象的存在的如果這樣的一些公司。他們真的感覺不仁不義,并且不給員工交五險一金的話,這個時候完全是可以通過給工商局撥打電話。
或者是寄匿名信或者實名性的這樣一種方式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這樣對于自身來說也是有一個非常好的保障作用的。不至于說讓這個公司在對于自己進行一些不好的權益侵犯的時候,自己無所適從。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并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征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充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并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征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充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并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征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充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公司不給繳納社保,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險的權益。比如在當地勞動局進行仲裁,也可以去法院起訴,一般先去勞動局進行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滿意可以去法院起訴。按照勞動局仲裁為例,講述一下怎么投訴。
申請人需提供的書面資料:
第一步、需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去勞動局辦理的時候勞動局提供。然后填寫個人真實信息,比如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
第二步、說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此類的話需要在當地社保中心開具個人無繳納社保證明即可。
第三步、提供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證據的話就是指本人或單位同事的工資單、飯卡、打卡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據,證人可以提供同單位同事。
第四步、提供申訴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申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被訴人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原件(此資料可到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第五步、提供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明,或者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
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_百度百科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并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征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充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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