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續約的法律規定
續簽的合同規定,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的;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應該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一、關于勞動合同續簽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關于勞動合同續簽的法律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你與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單位不續訂,無論通知與否,都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至于合同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寬限期及兩倍工資罰則,目前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如果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系,那么公司不必支付“雙倍工資”。
一直以來現在關于勞動合同續簽是很多人都愿意看到的一個事情,因為畢竟對用單位這方面來說的話,他們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已經非常的熟悉了,用起來的話也是比較順手的,所以在處理工作問題方面非常的熟悉,可以幫助公司運營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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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到期多久前通知續約
法律分析:一個月 勞動合同一般不會在到期前簽訂,合同到期前,如果雙方都決定續簽勞動合同,只要在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完成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自動續約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自動續約的條件如下:1、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2、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3、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等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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