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是針對患有重大疾病給家庭造成經濟壓力和困難的城鄉居民給予資金補助、醫療優惠的一項政策優惠。申請大病醫療的方式如下:
1.首先需滿足大病救助申請條件: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孤殘兒童等;
2.滿足條件后向當地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填寫《大病醫療患者申請表》內容,同時準備好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收入證明等;
3.當地居委會街道申請后將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實并提交審核意見進行民主評議,待民主評議出來后公示3天。
4.待相關市、區民政部門都審批通過后,對于符合大病補助條件的人員將由市民政局、衛生局統一印制大病醫療補助證,并給予補助金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并在當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
3、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法律分析:1、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社會救助申請公開告知書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證明,親筆填寫承諾書,自覺履行義務。2、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及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委托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3、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所核實結束后,對申請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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