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老人摔倒完全是因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比如沒看路摔倒、自身疾病原因摔倒、被人推倒等,公交車不負責任。
2、如果老人摔倒是因為公交車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公交車急剎、急變道等,公交車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如果老人摔倒是雙方共同的原因造成的,雙方協商承擔損失,協商不成法院訴訟,由法院認定。
4、公交車司機原則上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公交車司機是公交車公司的職員,致人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公交車司機過錯明顯,承擔相應責任。
5、市民和公交公司之間形成客運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市民及時、安全地送至目的地。
6、公交車司機系職務行為,因此乘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擔侵犯其生命健康權之侵權責任。若司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司機和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無,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公交公司承擔責任。
7、除侵權之外,亦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擔未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之合同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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