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車主如何承擔責任
出借車輛發生事故,一般車主不需要承擔責任。借車出事故,接受處罰時要按照誰駕駛誰負責的規定,需要發生事故的當事駕駛員本人來處理。
法律分析
借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超出限額或者沒有投保的,由駕駛人賠償,車主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原則上借車人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被認定為交通違章,那么就由其承擔責任。不過,因為有關部門處理時,是根據車牌號鎖定責任人,因此,車主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車子借出期間不在自己手上,并且不是自己開車違章。
具體而言,可以收集查詢一些路段的監控視頻,或者提供其他能夠證明的證據等。
其次,有以下情形之一,借車出事故車主要負連帶責任:
1、借給飲酒人。明知借車人飲酒,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隱患,并被依法限制不能駕駛機動車,車主要承擔賠償責任。
2、出借故障車。車主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缺陷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那么,車主要對事故承擔責任。
3、車主借給無駕照者,或駕照類型不符合駕駛車型。
4、其它應當認定車主有管理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借車給朋友4種情況需要承擔責任
好心把車借給朋友,但造成交通事故后你要承擔責任。這個事件相信發生在很多司機身上,那么他們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呢?
在借車的情況下,是車主和用戶不一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了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答復中對此進行了解釋。
第一條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規定,被盜機動車用于造成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分期付款購買車輛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買受人分期付款購買車輛,出賣人在買受人支付車輛全部價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買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用車輛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個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連環購車原所有人是否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的批復》,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所有人既不能控制車輛運行,也不能從車輛運行中獲益,故原所有人不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但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調整。
從上述內容來看,基本上采用“運營支配”和“運營收益”兩個標準來判斷車主和用戶的責任,即誰支配車輛的管理,誰從車輛的運營中獲得收益(包括駕駛車輛帶來的便利甚至享受),誰就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看到這,你覺得車主如果把車借給別人,肯定不承擔責任嗎?當然不是!
參見《侵權責任法》如何規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遵循上述原則,規定了車輛使用人的責任。同時也規定了車主一般不承擔責任,但如果有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這樣說:“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部分,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里很清楚,如果借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會先行賠償;其次,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最后,如果業主有過錯,他應該根據過錯承擔責任。規定車主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因為車主雖然不是車輛運營的實際控制人,但仍需具備一般注意義務。至于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是否存在危險,車主應當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如車輛狀況、使用人是否具備必要的駕駛能力等。從危險源的角度來看,如果業主不履行上述義務,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危險源。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下的業主責任不是連帶責任。從連帶責任的法律角度看,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同意,才能承擔連帶責任。出借車輛的情況下,車主和使用人不構成共同侵權,不存在其他連帶因素。因此,即使第三人因車主過錯和用戶駕駛行為的共同作用而受到損害,車主也按其份額承擔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由于車主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如下:
四種情況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不具備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不能依法駕駛機動車的;
(四)應當認定有過錯的其他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所以買車容易,借車難。誰能想到僅僅把車借給別人就要承擔責任?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你可以在借車時和你的朋友簽一份保證書。雖然有點尷尬,但也只能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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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后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如何負責
借車后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存在過錯的,需要承擔與之相對應的過錯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借車給別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借車時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對機動車所有人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在機動車出租、出借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通常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時,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主具有過錯的情形: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 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借車出事故車主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1、借車 造成交通事故 的責任歸咎 開車人是事故的 直接責任人 ,理應根據其過錯責任自行 承擔賠償責任 。但如果車輛所有人管理不善,將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或存在其他過錯,而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也應 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應注意當地法院司法實踐做判例。 2、如果借車人為無證駕駛,又在事故中死亡的處理: 借車出事故造成損害,出借人應當 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借車人無證駕駛,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擔責任。借車人自己造成損害,屬于自己風險,是對自己安全的漠視,原則上應當自擔風險,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車人為無證駕駛而出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3、借車人有駕駛證,借車時有明確約定事故自負的借車人 發生交通事故 ,應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關系將車輛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出現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根據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原則,在機動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輛合法轉移(出租、出借)給他人占有時,車輛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為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者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 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輛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時明知機動車輛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發生交通事故的。 基于信任關系,應當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更有利于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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