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可以變更嗎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以 口頭遺囑 為例,口頭遺囑一般都是在遺囑人情況危急的情況下所立,但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從新設立遺囑的,那么在先的口頭遺囑就失去效力。
遺囑可以更改,但是更改須有限制。因為公證遺囑證明效力較高,在后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更改需謹慎。
二、遺囑變更、撤銷的處理原則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其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
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公證遺囑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遺囑人不能自行撤銷或變更。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也不能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要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必須到原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手續。
3、遺囑人雖未立多份遺囑,但其生前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后,遺囑人沒有立新遺囑的,按 法定繼承 處理。
三、遺囑的有效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一、遺囑可以變更或撤銷嗎(一)遺囑畢竟是法律賦予立遺囑人的民事權利。那么,只要立遺囑還人健在并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就有自主權對遺囑進行更改或撤銷。(二)依據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采取下列3種形式變更或撤銷遺囑:1、帶上原來經公證的遺囑原件,到公證部門申請撤銷;2、重新再立一份遺囑,將財產重新進行分配處置,并進行公證;3、依據高法《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處分屬于你自己的財產,重新由他人保管等等。二、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方法有哪些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及司法實踐,遺囑變更與撤消的方法主要有: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并且在新的遺囑中明確聲明撤消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消公證遺囑。遺囑人若要變更、撤消公證遺囑的,必須再經過公證程序。遺囑人前后立了幾個遺囑,雖在后面的遺囑中未明確宣布變更、撤消前面的遺囑,但前后遺囑內容相抵觸時,則應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前面的遺囑視為被撤消;前后內容部分相抵觸的,則視為遺囑的變更。但若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遺囑人可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變更、撤消原來所立的遺囑;即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消或部分被撤消。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方法有哪些”的相關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遺囑是當事人對自己財產或其他事務的自由處分,如果出現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時,當事人只要健在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各種方法變更或者撤銷其遺囑。但是要想自己的遺囑合法有效,避免之后因為遺囑有效力瑕疵而產生更多的麻煩,甚至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建議您將遺囑拿給遺產繼承方面的律師審查一下,或者請律師代書遺囑并作個律師見證,確保遺囑具備法律效力,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遺產公證能改嗎
遺產繼承公證 可以改,但是更改之后也需要進行公證。
遺產繼承公證是可以變更的。法律規定,兩份遺囑相抵觸的部分,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兩份遺囑不相抵觸的部分,則仍然有效。所以,遺產繼承公證后還是可以重新寫一份新的遺囑,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為 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二、遺產繼承糾紛有哪些處理原則
遺產繼承糾紛通常是因為遺產分割產生爭議所致,糾紛往往發生在與被繼承人有著血親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并往往涉及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與死者的親情糾葛。因此,妥善解決遺產分割糾紛,對維護家庭和諧、社會安定尤為重要。
遺產繼承糾紛的調解處理遵循四個原則:
一是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
遺產繼承糾紛通常是因為遺產分割產生爭議所致,糾紛往往發生在與被繼承人有著血親關系和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并往往涉及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與死者的親情糾葛。因此,妥善解決遺產分割糾紛,對維護家庭和諧、社會安定尤為重要。
遺產繼承糾紛的調解處理遵循四個原則:
一是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
二是養老育幼,保護弱者;
三是權利義務相一致;
四是充分發揮遺產效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 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 】繼承權男女平等。
三、遺產繼承公證去哪里辦理
遺產繼承公證應當到當地的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證明活動。
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若干個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產的繼承中會遇到各種糾紛,都是我們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妥善處理遺產糾紛。保證雙方都依法取得自己該繼承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法律分析:遺囑公證可以通過再立遺囑的方式進行更改。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最適宜的是采取遺囑公證的形式,由遺囑人立新遺囑,表明原先所立遺囑變更或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單方法律行為具有很強的對世性,單方行為生效后對行為人具有較強的拘束力,發生遺囑變更時,數份遺囑均為有效,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而發生遺囑撤銷時,被撤銷的遺囑自撤銷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對遺囑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一、改公正過的遺囑需要哪些條件
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愿做出更改的意思表示、以公證的遺囑來更改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囑人以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 遺贈扶養協議 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為 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公證后可以更改嗎
遺囑公證后是可以更改的。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诰S護公證的公信力的考慮,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不能用其他遺囑加以撤銷、變更。如果要變更、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必須再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方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三、公證遺囑能撤銷嗎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遺囑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證遺囑,則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因此,公證遺囑可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愿做出更改的意思表示、以公證的遺囑來更改等,可以依法出示自己的身份證明等等。我們都知道公證是對某個事物的確定,那么公證的遺囑也是對遺囑的一個確定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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