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后應該怎么給分手費
一、情侶分手后應該怎么給分手費 由于現階段我國民事法律對分手費無明文規定,致使審判實踐界對分手費糾紛的救濟處理尚無統一作法,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在審理分手費糾紛案件時確認分手費的法律效力,判決給付分手費一方履行分手費給付義務。另一種情形是不認定分手費的法律效力,判決駁回接受分手費一方的 訴訟 請求。 如果法院判決給付分手費一方履行分手費給付義務,那一方怎么給付分手費呢?給付分手費的方式如下: 1、當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馬上給付對方分手費。 2、以承諾方式給付對方分手費。承諾又包括 欠條 承諾、 借條 承諾、 抵押 承諾等。 3、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協商并簽訂協議,明確約定分手費的數額以及給付期限和方式。 4、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要求解除關系的一方將其個人私有的債權、股權、經營權等作為分手費轉讓給對方。 二、分手費的給付方式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分手費的給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付現。 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當即給付對方分手費。付現方式是一種最現實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會發生分手費糾紛。 2、承諾。 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以承諾方式給付對方分手費。承諾又包括欠條承諾、借條承諾、抵押承諾等。 (1)欠條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向對方出具欠條而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 (2)借條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向對方出具借條,以借到對方金錢或財物的方式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 (3)抵押承諾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一方承諾給付對方分手費,并將自己的財物抵押給對方作為給付分手費的擔保。 3、協議約定。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雙方協商并簽訂協議,明確約定分手費的數額以及給付期限和方式。協議約定是男女雙方設定分手費最具體、最全面的方式。 4、權利轉讓。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要求解除關系的一方將其個人私有的債權、股權、經營權等作為分手費轉讓給對方。隨著市場流通領域的日益成熟,權利轉讓方式越來越受人們青睞。
情侶分手要“分手費”,合法嗎?
進入大學,沒有了高考的壓力和束縛,較大部分同學都會談上一段感情,大學愛情,青蔥而又美好,林蔭道上,小樹林里,宿舍樓下,隨處可見相依相偎的情景,空氣里都有蜜甜的香氣。但對于感情,既有熱戀時你儂我儂的甜蜜,也有分手時的撕心裂肺,分手后的感情糾紛也在部分情侶中發生著。
這其中就包括“索取分手補償費”這個環節
關于婚姻期間、誘發婚外情期間以及戀愛期間涉及的“分手費”,該如何去定奪呢?讓天穗君和大家科普一下。
一、夫妻離婚約定的“分手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分手費”雖并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也屬于因夫妻關系存續或結束而引發的一種贈與關系,這種贈與或是一方對另一方感情上的眷戀表達,或許是一方對另一方財產和精神損失的補償,且誘發這一贈與行為的法律關系為合法的。
此外,協議離婚和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分手費”有本質區別,前者為雙方協商、自由意志的表達,后者為單方允諾和贈與的意思表示,不以另一方接受或拒絕為生效要件。綜上,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 、“婚外情”誘發的“分手費”,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這種“婚外情”誘發的“分手費”是最典型的“情債”,在當前社會中屢見不鮮,也是最容易引起雙方爭議,誘發訴訟關系,引起社會關注。債可以分為保護之債和自然之債。保護之債可以在對方不履行時起訴至人民法院,如借貸關系;自然之債則不受法律的保護,僅僅拘束約定的雙方,如超過訴訟時效的借貸關系。因此,這種“情債”并不能等同于簡單的債務關系,也就不能適用債法的相關法律。
我國《婚姻法》中明確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且在社會倫理上這種“婚外情”的同居也不為社會道德所認可。基于這種非法同居本身就不為法律所認可和保護,那么基于這種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分手費”也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如賭債就不受法律所保護。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單方面認可這種非法同居行為的合法性,這將會縱容第三者插足別人的婚姻生活,也會支持已婚者違反婚姻法規定和欺騙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會對社會產生不正確的誘導作用。
三、戀愛分手后的“分手費”應視情況處理
同“婚外情”類似,戀愛這也并不屬于我國法律所認可的法律關系,但和“婚外情”這種法律不認可,道德不支持的違法行為相比,戀愛至少是不違反法律的,處于法律調整的空白區,由社會自由調整。因此由戀愛產生的“分手費”在其性質上存在較大分歧。
有讀者也許認為這應當是一種單方贈與,這種贈與是無償、單務的,接受一方無需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即可得到對方的財物,因無償、單務的贈與是可撤銷的,其也沒有給對方帶來不便,故是可以撤銷的,有些法院采用了這一說法,認為這種“分手費”不予支持。
也有一些讀者會認為法無禁止即許可,戀愛雖然并非法律所認可的關系,但至少法律并沒有像對待“婚外情”那樣所否定,且社會輿論道德也認為戀愛屬于正常的男女關系,對于戀愛分手產生的“分手費”應當予以保護,這一派學者主張應當應當優先保障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既然一方已經自愿表示了給付一定的“分手費”就應當予以履行其義務,否則便構成了對另一方期待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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