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舞蹈班的手續如下:
1、核名:
工商局獲得“企業(名稱)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寫你準備取的名稱,由工商局上網(工商局內部網)檢索婚禮,如果不愿意,你可以使用這個名字,將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字)。這一步的手續費是30元。
2、租房:
去一個特殊的辦公大樓,租一個辦公室。如果你擁有工廠或辦公室,你可以。在一些地方,在住宅樓工作是不允許的。租完房子后,你應該簽一份租賃合同,并要求房東提供房產證復印件。
簽訂租賃合同后,還買印花稅收入,按年租金的一千分之一的購買,你的房租是10000元一年,例如,10元購買印花稅,貼在房租合同的首頁,需要使用的地方房租合同,背后需要的是貼郵票的副本。
3、編寫《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網站下載《公司章程》樣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公司章程最后應由全體股東簽署。
4、私人印章:
去街上的那個地方刻一枚私人印章。告訴他們雕刻一個私人印章(正方形)。費用大約是20元。
5、收到會計師事務所的銀行詢價信。
擴展資料:
培訓公司和培訓中心
培訓中心是一個單一方向的培訓機構,如電腦培訓中心培訓電腦,不能超出了業務范圍,駕駛培訓中心也只能學車,不能提供其他培訓項目和培訓公司可以根據其營業執照許可管理人員培訓的范圍。
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訓經理,所以區別在于培訓中心是一個單一的業務項目,而培訓公司只是提供一個有分區的對象,對培訓項目沒有限制。
培訓公司和培訓學校
培訓學校更多的是以學歷教育為目的的教育,所以一所培訓學校的質量取決于獲得文憑的比例、就業的比例,而培訓公司單純以客戶滿意為目的,只要客戶覺得值得認可就可以。
培訓學校和培訓中心
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培訓學校是以學歷為目的,而培訓中心是以通過考試或達到標準為目的,一個注重的是文憑,一個注重的是證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培訓機構
公司與會計事務所簽訂的審計協議書,不需要貼印花稅。
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指出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的合同不貼印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擴展資料:
核定征收印花稅注意事項:
1、稅務機關分行業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準。
2、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進行調整。
3、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4、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5、需要取得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注明有印花稅核定征收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繳納印花稅,否則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計師事務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印花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稅務文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公司與會計事務所簽訂的審計協議書,不需要貼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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