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無效。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3、任意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您的意思是想梳理一下公司法允許章程自治的內容范圍?
簡略抄錄如下:
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一條 【公司的章程】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公司轉投資及提供擔保的程序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二十二條 【無效決議及其法律后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ǘ┕窘洜I范圍;
?。ㄈ┕咀再Y本;
?。ㄋ模┕蓶|的姓名或者名稱;
?。ㄎ澹┕蓶|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镜臋C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ㄆ撸┕痉ǘù砣?;
?。ò耍┕蓶|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的會議制度】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和會議記錄】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的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及其成員構成及董事長法律地位】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的任職期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 【經理的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和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一般職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管理】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 【股東資格的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久Q和住所;
?。ǘ┕窘洜I范圍;
?。ㄈ┕驹O立方式;
?。ㄋ模┕竟煞菘倲?、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ㄎ澹┌l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聲慕M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ㄆ撸┕痉ǘù砣?;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ň牛┕纠麧櫡峙滢k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ㄊ┕蓶|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及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ㄒ唬┒氯藬挡蛔惚痉ㄒ幎ㄈ藬祷蛘吖菊鲁趟ㄈ藬档娜种r;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ㄈ﹩为毣蛘吆嫌嫵钟泄景俜种陨瞎煞莸墓蓶|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ㄎ澹┍O事會提議召開時;
?。┕菊鲁桃幎ǖ钠渌樾?。
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的法定召集及表決事項】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 【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監事會的設立與組成】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的會議制度】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轉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 【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百六十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及公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及解聘】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ǘ┕蓶|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毡痉ǖ谝话侔耸龡l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條 【為使公司存續而修改章程的議事規則】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所涉相關用語的含義】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呒壒芾砣藛T,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div>
相關推薦:
印花稅票怎么買(企業的印花稅票在哪買)
公司法對章程的規定(公司法中對公司章程的詳細規定)
公司保密協議合同(公司保密協議可以簽嗎)
個體戶營業稅起征點(個體工商戶征稅起點)
兩人合伙協議書(最新二人合伙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