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股東抽逃出資的規定
公司法關于股東抽逃出資的規定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注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
抽逃注冊資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
認定抽逃出資的要件有兩個:
(1)形式要件,包括“將出資款轉入公司賬戶后又轉出”、“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等情形。
(2)實質要件,即“損害公司權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注冊資本罪立案標準大概是什么
抽逃注冊資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主要針對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具體指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進行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如果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同時,還將根據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金額的2%至10%處以罰金。若單位實施此罪,除了對單位施加罰金,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處罰。
公司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如何界定
我國《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虛假出資和抽逃注冊資本將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以及抽逃注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抽逃資金的說法由來已久,公司法針對抽逃資金也專門制定了處罰辦法,但是未對抽逃資金的行為及表現形式作出明確界定。因此,不少人對抽逃資金存在模糊認識,包括不少注冊會計師也動輒不恰當的使用抽逃資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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