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產稅是真的嗎
首先這次房產稅改革大致的方向應該目前是兩個:1,在上海和重慶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范圍,繼而推廣全國。
2,結合中央提出的財稅體制改革,徹底改房產稅為財產稅,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一系列的改革。
學者研究的方向應該比較多的,但是稅率和計稅依據應該不會是重點,因為歐美等發達國家有成熟的財產稅體系,最近看了新加坡是4%大致,當然不是簡單的按財產原值,美國大致1.5%也有很多細則,
上海的政策:上海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新購住宅,稅率為0.6%,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征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
張玉良語錄
綠地集團董事長張玉良在采訪中指出,未來樓市調控政策將得到進一步改善。
他強調,房產稅的改革方向在于擴大試點范圍,并建議對持有過多房產的人征稅,以此來抑制投機行為。
張玉良認為,下一個十年,城鎮化將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最大引擎和紅利。因此,他建議實施“持有稅”,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房地產市場泡沫問題。
張玉良表示,當前的房地產市場存在投機行為,導致房價上漲過快,普通購房者難以負擔。因此,對持有過多房產的人征稅,可以有效抑制投機行為,使房地產市場更加健康穩定。
他還指出,擴大房產稅試點范圍,可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同時也能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對于未來的樓市調控政策,張玉良表示,政府應更加注重市場規律,加強監管,以避免房地產市場出現過度投機和泡沫現象。
張玉良的建議,為未來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提供了新的思路。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房地產市場將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實施“持有稅”,抑制投機行為,將有助于實現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擴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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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改革的原因有哪些有哪幾方面
房產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健全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財產稅、環境資源稅及其他特定目的稅相協調,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調節的稅收體系,充分發揮稅收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調控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有關房產稅的新政策有哪些呢?房產稅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改革:一方面是充分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推進個人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信息溝通等社會征信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統籌推進房地產稅費改革,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征收的有關稅種進行簡并。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研究逐步在全國推開,同時積極推進單位房產的房產稅改革。其次是強化稅收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和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在實施和完善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最終實現貨物與勞務稅制的統一。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選擇防治任務繁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最后是構建地方稅體系,將財產行為類有關稅收作為地方稅體系的重要內容,不斷增加地方稅收收入。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稅政管理權限,培育地方支柱稅源。當前房地產交易環節征收的稅種過多、稅負偏重,本次房產稅的改革,對房產稅交易稅種進行簡并,未來我國房產交易環節稅負有可能下降,購房者能夠享受到更多的稅收減負的優惠。專家認為:房產稅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抓好新政的落實。前段時日,出現個別地區稅務部門收取“過頭稅”的問題,稅務部門對于國家政策的落實一直是稅收征管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今后各級稅務部門應該加大對未來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力度,實施細則一定要制訂得細致而且易于落實。再者,房產稅改革,最重要的是先確立合理的免稅空間,應該對家庭人口標準的認定予以明確。
房產稅改革是怎么回事?
現行房產稅1986年開征。根據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可以免征房產稅。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的房地產稅改革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當時的背景是中國從計劃經濟轉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需要通過包括房地產稅的多種稅收調節經濟和配合財政體制改革。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房產稅的征稅對象為位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納稅人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計稅依據分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以后的余值和房產租金收入兩種,稅率也相應分為1.2%和12%兩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房產,可以免征房產稅。此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1986年9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房產稅宣傳提綱》中說:征收房產稅,有利于運用稅收經濟杠桿促進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房產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調節收入,并且為實行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創造了條件。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以內的土地;納稅人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以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實行有地區差別的幅度稅額標準,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年稅額標準從0.2元到10元不等(經濟發達地區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經濟落后地區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和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的生產用地,財政部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到10年。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下列土地的征免稅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1988年11月6日國家稅務局發布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宣傳提綱》中說,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有利于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有利于促進地方稅體系的建立,為實行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體制創造條件。
城市房地產稅2009年取消 ,“外資”開繳房產稅 。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征收房產稅。上述關于房地產的兩個稅收條例僅適用于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繼續按照1951年8月8日政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繼續按照各地依法制定的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
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經濟從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對內、對外實行兩套稅制,稅法不統一,稅負不公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一直沒有調整,已經明顯偏低。
1994年12月25日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中提出了關于改革房地產稅的要求:適當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擴大征收范圍,適當下放管理權限;取消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人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實行房產稅。 但是,為了保證主要改革措施的順利出臺,適當減少震動面,上述房地產稅改革措施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沒有出臺。
1996年7月3日,根據同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的調整地方稅制結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全國稅收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其中提出要修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筆者注:似應為房地產稅,下同),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此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多次提出研究開征物業稅或者改革房地產稅制問題。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并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了納稅人的范圍,開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稅;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稅額標準(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最低稅額標準從每年0.2元提高到0.6元,最高稅額標準則從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
在國務院決定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當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解釋說:國務院發布上述決定是為了落實本院同年8月31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大對建設用地的稅收調節力度,抑制建設用地的過度擴張。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征收房產稅。
2009年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負責人就房產稅內外統一問題回答記者提問說: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于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公平稅負,創造和諧的稅收環境;有利于稅收征管,強化依法治稅。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統計,2009年,全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分別為803.7億元和921.0億元,占當年中國稅收總額59521.6億元的比重分別為1.35%和1.55%,占當年中國地方稅總額5080.3億元的比重分別為15.82%和18.13%。
主要目標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實行房產稅,將其改造成為名副其實的財產稅,公平稅負,擴大征稅范圍,增加稅收收入,方便征管。
如何實施
成功地實施房產稅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財產認定、評估、征收以及執行的程序在內的強有力的稅收管理體系,這需要明確財產的所有權、良好的財產簿記、對財產價值的合理評估和有效的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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