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審期間應該是指撤回上訴,上訴人有權申請撤回上訴,但是能否準許撤回,由二審法院作出具體裁定,當人民法院審查上訴人撤回上訴的申請時,如果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則不準撤回上訴。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jīng)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jīng)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二審時當事人不能提出反訴。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如果在二審中提出的,法院會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反訴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后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并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復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經(jīng)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后,出現(xiàn)證人打消顧慮,愿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jīng)過最后努力收集的證據(jù)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jīng)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zhí)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后,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后,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沖抵,執(zhí)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后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以上就是對“民事訴訟二審能提反訴嗎”這個問題的回答。如果被告認為原告所主張的事項也同樣發(fā)生在自己身上應當在一審的時候就及時向法院提出并啟動相應的反訴程序,如果允許被告在二審的時候提起反訴就很有可能擾亂審判的進程。
法律客觀:一、民事訴訟二審中撤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二審撤回的只是上訴而不是起訴,意味著撤訴上訴后一審判決裁定就生效了。上訴的撤回,是指上訴人提起上訴后,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請求撤回上訴請求的訴訟行為。而所謂撤回起訴,則只是對一審而言的,且只能在一審裁判作出前提出。因此,撤回上訴即視為沒有上訴,此時如果對一審裁判的上訴期未滿,則一審裁判在上訴期滿后生效;如果一審裁判已經(jīng)過了上訴期的,則一審裁判自二審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之日生效。二、原告在二審中撤訴后是否可以再訴原審原告作為二審訴訟程序的被上訴人,在二審審理階段申請撤銷在原審中的所有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jīng)對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審查后,可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準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該條中所稱原審原告撤銷原審所有訴訟請求,是指雙方已就本案所涉糾紛達成和解或者原審原告已實質(zhì)放棄對原審被告的訴請,且不再需要法院對此作出實體判決或出具民事調(diào)解書。原審原告放棄原審所有訴訟請求的行為,是權利人對其程序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因此,原審原告在撤銷本案訴訟后,不得對原審被告就同一事實或理由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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