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1、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如盜竊罪和盜竊槍支、彈藥罪,后者既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系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
2、當法條交叉時,復雜法優于簡單法。如故意殺人罪和爆炸罪,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是簡單法,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公私財產權,是復雜法。復雜法規定的犯罪對社會關系侵犯的性質較簡單法更為嚴重,所以,當“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交叉時,一般選擇復雜法處罰。
3、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重法優于輕法。如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二者具有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競合關系,但后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顯然,前者的法定刑重于后者。所以當招搖撞騙犯罪詐騙公私財產數量特別巨大并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招搖撞騙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時,就不能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則,而應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重法優于輕法原則是法條競合法律適用原則在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法條競合的內容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來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況。
法條競合時,只有一個法益侵害事實,或者說行為僅侵害了一個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復雜規定,導致此法條規定的犯罪是彼法條規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關系)。為了避免對同一犯罪行為進行重復評價,故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處罰。
當兩個法條之間具有包容關系(特殊法條和普通法條關系),則屬于法條競合。如果兩個條文所規定的犯罪處于中立關系(如強奸罪和詐騙罪)、相互對立或矛盾的關系(如盜竊罪與詐騙罪),則不可能屬于法條競合;如果兩個條文之間具有交叉關系,則應當認定為想象競合,而不能認定為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的內容是同一個行為符合了很多個法條規定的犯罪,很多的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來看,只能適用于其中的一個法條,只有一個法律的權益受到了侵害的事實,只能適用一個法條定罪。
法律分析:法條的競合的適用原則包括: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即不同效力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適用更高位階的法律。
2、新法優于舊法。即新修訂的法律與原法律規定相對沖突的,適用新修訂的法律。
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即普遍適用的法律與特別規定的法律規定相沖突的,適用特別規定的法律。另外,新法的一般規定與特別的規定相沖突的,如果法律沒有明確如何適用,也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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