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是不是行政法
(1)法律屬性不同:
反壟斷法屬于公法范疇,主要是一種經濟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私法范疇,主要是一種知識產權法。
(2)調整相關法律關系的目的不同:
反壟斷法調整的目的在于禁止*競爭行為,創造進行合法競爭的良好市場環境,維護合法競爭的自由性,鼓勵經營者積極參予市場競爭,保證經營者自愿參預市場競爭的機會和條件,是實現合法競爭的前提和保證。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合法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合法競爭的公平性,鼓勵經營者積極參予市場的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在合法競爭中的平等地位,是進行合法競爭的具體要求和規范。
(3)調整相關法律關系的內容不同:
反壟斷法調整的內容主要是控制市場的構成,防止過度的經濟集中和少數大企業操縱、控制市場、濫用經濟(或市場)優勢,其重點主要是針對已在市場上占有一定優勢地位的大企業,有時也會涉及到部分中小企業。
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內容主要是規范各個經營者的市場行為,防止少數經營者采取投機取巧的手段、違背商業道德去謀求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其重點主要是針對在市場上不占優勢地位的中小企業,有時也會涉及到在市場上占有一定優勢的大企業。
(4)調整相關法律關系的手段不同:
反壟斷法的調整手段主要是行政行為,是由國家或國家授予公權的機構,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通過行政命令、發布禁令、許可、行政罰款或者損害賠償等方式,對市場經營者進行干預和管理,有時也可采用司法的方式。
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手段主要是民事行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司法訴訟等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由國家授權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解決。
(5)國家在調整相關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在反壟斷法的調整過程中,國家是以公權所有者的身份出現,行使公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嚴禁國家以公權所有者和國有財產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參預市場競爭,在這里,國家處于主導地位,經營者處于服從地位。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過程中,除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執法以外,國家只能以國有財產所有者的身份,以一個與其他市場參預者處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普通經營者的身份,去參預市場競爭,在這里,國家與其他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6)與知識產權的關系不同:
反壟斷法一般不直接涉及知識產權問題,它承認知識產權是一種合法的法定壟斷,但并不排除濫用知識產權可以構成一種*競爭行為,應該加以禁止。此外,有一部分*競爭行為可以作為廣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其他知識產權法的制約。
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屬于一種知識產權法,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權本身就是一種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既是專利法、商標法和版權法等主要法的“兜底法”,也是大多數國家保護商號、商譽、商品名稱、商品裝璜、產地標志,原產地名稱等知識產權的專門法。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又被視為是規范市場秩序的行*,特別是包括有調整部分競爭行為(廣義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壟斷法屬于公法范疇,主要是一種經濟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私法范疇,主要是一種知識產權法。兩者在規制內容、調整對象上都有所不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目錄
導論 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知識經濟時代反壟斷法的一個重要課題—從微軟壟斷案及其啟示談起
一、微軟壟斷案的基本情況、背景與意義
(一)微軟壟斷案的主要事實、發展過程及所涉的知識產權問題
(二)微軟壟斷案發生的背景與意義
二、微軟壟斷案對我國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的啟示
三、微軟壟斷案所昭示的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問題
(一)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與反壟斷問題
(二)在我國提出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問題的意義
第一章 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一般分析
一、知識產權的一般分析
(一)必要的界定與說明:知識產權的概念、范圍、性質和特點
(二)知識產權:知識、經濟和法律相結合的典型形式
(三)助燃劑、調節器和保護神:知識產權法律機制的主要表現
(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保護的有效、充分與保護的合理、適度
二、反壟斷法的一般分析
(一)壟斷的一般界定與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
(二)反壟斷法的基本性質和特征
(三)反壟斷法的基本價值目標
(四)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
三、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沖突的可能性與協調的必要性
(一)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一致性與潛在沖突
(二)協調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沖突的必要性
四、知識產權濫用與反壟斷法在規制知識產權濫用中的特點及意義
(一)知識產權濫用及其法律規制體系
(二)反壟斷法在限制知識產權濫用中的特點及意義
第二章 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問題的宏觀考察與探討
一、美國反托拉斯法及其對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
(一)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基本框架
(二)美國反托拉斯法對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
二、歐盟競爭法及其對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
(一)歐盟競爭法的基本框架
(二)歐盟競爭法對于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
三、日本禁止壟斷法及其對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
(一)日本禁止壟斷法的基本框架
(二)日本禁止壟斷法對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
四、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及其對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
(一)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的基本框架
(二)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對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
五、國際反壟斷法律制度及其對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
(一)國際反壟斷法律制度的現狀與展望
(二)國際反壟斷法律制度對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
六、若干啟示與思考
(一)反壟斷法是各國發展市場經濟共同的內在的要求
(二)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制是反壟斷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第三章 知識產權行使與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
一、反壟斷法中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制度概述
(一)對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規制
二、知識產權的擁有與市場支配地位
(一)關于知識產權與市場支配地位關系的一般認識
(二)知識產權與相關市場的界定
(三)知識產權與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
三、知識產權的行使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主要特點
(二)區分知識產權行使與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的有關做法
(三)判定知識產權行使與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的一般規則
四、知識產權行使與若干典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一)知識產權行使與拒絕許可
(二)知識產權行使與搭售行為
(三)知識產權行使與價格歧視
(四)知識產權行使與掠奪性定價
(五)知識產權行使與過高定價
第四章 知識產權許可與禁止聯合限制競爭制度
一、反壟斷法中禁止聯合限制競爭制度概述
(一)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類型
(二)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二、知識產權許可與聯合限制競爭的一般分析
三、知識產權許可與橫向協議限制競爭行為
(一)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涉及橫向限制的一般問題
(二)交叉許可、聯營協議與多重聯營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行為
四、知識產權許可與縱向協議限制競爭行為
(一)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涉及縱向限制的一般問題
(二)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的價格限制
(三)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的非價格限制
第五章 知識產權取得與控制企業結合制度
一、反壟斷法中控制企業結合制度概述
(一)企業結合的概念和類型
(二)企業結合的法律控制
二、知識產權的取得與企業橫向結合行為
(一)知識產權取得與橫向結合中的相關市場界定
(二)知識產權取得與對橫向結合影響競爭的分析
三、知識產權取得與非橫向企業結合行為
(一)審查非橫向企業結合一般應考慮的問題
(二)知識產權取得對分析非橫向企業結合的影響
第六章 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問題
一、我國反壟斷立法的發展過程與現狀
(一)我國《反壟斷法》出臺前的相關反壟斷立法
(二)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
二、我國《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實施
(一)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的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法律規范
(二)我國《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實施的若干問題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簡述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范圍
簡述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范圍如下:
1、特定的經濟部門,特定的經濟部門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公 益事業,如電力、交通運輸;
2、知識產權領域,知 識產權本身就具有獨占性和壟斷性。 因此不適用反壟斷法;
3、特定時期和特定情況下,的壟斷行為和聯合行為。 這是指在經濟不景氣時期為調整產業結構的合并、兼并以及 發生嚴重災害及戰爭情況下的壟斷行為。
以下是反壟斷法適用除外的對象:
1、特定的經濟部門。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公益事業,另外一些比較分散,容易波動的農業以及不應過多過濫的自然資源開采業也屬于此列;
2、知識產權領域。知識產權本身就具有獨占性和壟斷性,因此不適用反壟斷法。但如果知識產權的權利專有人濫用權利,對受讓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造成限制,嚴重影響競爭對手的利益和損害交易對方的利益的要受反壟斷法制裁;
3、特定時期和特定情況下的壟斷行為和聯合行為。這是指在經濟不景氣時期為調整產業結構的合并、兼并以及發生嚴重災害及戰爭情況下的壟斷行為。另外,反壟斷法對企業間為技術進步與經濟發展而實行的協作、對中小企業的聯合行為、對發展對外貿易中的國內企業之間的協調行為等一般也予以豁免。
綜上所述,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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