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拘傳不同于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而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2、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傳可使用戒具。傳喚除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還適用于其他當事人,而拘傳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所謂拘傳,是人民法院強制必須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而拘留是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的一種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拘傳與拘留都是強制執行手段,但拘傳相對于拘留來說是一種更為輕微的強制措施。
在強制執行中,拘傳與拘留存在異同之處。兩者都是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都需要報經本院院長批準。然而,它們在文書、方式、適用次數、適用條件、申請復議的權利以及期間和程序方面存在差異。拘留需要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則需發拘傳票。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而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的期間則是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詢問的時間。拘留的嚴厲性使其在適用條件上更為嚴格,只適用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而拘傳適用于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拘留申請人有復議權利,而拘傳申請人則沒有。
在執行中,拘留和拘傳的適用效果不同。拘留的威懾力強大,但對被執行人的影響有限,除非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要件,否則不能再采取其他措施。而拘傳可以反復適用,對被執行人的內心影響更大。拘傳的反復使用,可以形成輿論力量,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債務。在司法實踐中,拘傳的效果往往優于拘留,執行率較高。通過提倡實踐拘傳的做法,執結率達到了83%,有效破解了執行難的問題,實現了司法權威。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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