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商品經濟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涉及產品生產、銷售、服務和交易等多個環節,包括質量低劣、假冒盜用、虛假廣告、欺詐行為、技術和商業秘密侵權等。這些行為在西方國家五花八門,通常有以下十二種具體表現:
1. 產生混淆的行為,如誤導消費者認為商品來自另一方。
2. 使人誤解的行為,如使用虛假標識或疏略真實標識。
3. 強制消費者接受主要服務,或提供任何可能導致價格誤解的獎勵。
4. 毀壞另一方的商業信譽,如無端指責對方。
5. 比較行為,如提及并類相關或可比較的事實。
6. 模仿行為,如未經授權模仿他人的商業活動。
7. 私自利用另一方的商業信譽,如使用虛假標識。
8. 違反保密規定,如泄露或使用未經授權的商業秘密。
9. 引誘違約,如引誘員工違反合同。
10. 違反規則,如通過違法行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
11. 歧視行為,如在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上歧視消費者。
12. 舍本買賣,如低價銷售以排擠競爭對手。
不正當競爭行為通常是指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商業慣例的市場交易行為。盡管我們能夠在價值判斷上大致把握其內涵,但要在法律實證角度準確界定卻不易。各國立法主要采用兩種模式:列舉式和概括與列舉相結合。列舉式優點明顯,但容易遺漏;概括與列舉相結合則更為靈活,但需要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形勢。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同時,該法在第二章列舉了11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然而,對于該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人們存在分歧,主要有“一般條款說”和“法定主義說”。
“一般條款說”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不限于第2章列舉的11種行為,而應包括根據總則尤其是第2條第2款認定的行為。而“法定主義說”則認為,僅限于該法第2章列舉的11類不正當競爭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我們認同“法定主義說”。這兩種觀點反映了人們對同一法律文本的理解分歧,涉及法律解釋方法的正確適用。顯然,“一般條款說”采用了目的解釋和社會學解釋方法,而“法定主義說”主要采取了文義解釋方法,同時兼采體系解釋方法。
隨著市場競爭日趨復雜及執法司法體系逐步成熟,我國有必要在適當時機考慮對立法進行修改,更好地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不正當競爭行為種類包括:1、假冒行為。2、引人誤解虛假宣傳行為。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4、商業詆毀行為。5、以不正當利益進行交易的行為。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7、低于成本價的銷售行為。8、串通招標投標行為。9、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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