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
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應當提交強制清算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同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如果公司解散后已經自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債權人或者股東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為由,申請強制清算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證明公司存在違法清算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其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在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情況下,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人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的。”公司法人資格并不是在解散事由出現后就當然的消滅,必須經歷清算程序才能法人資格才歸于消滅。在公司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情形下,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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