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44條第2款和104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合并的決議,在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訂立合并協議。 公司合并性質上屬于一種合同行為,因而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訂立合并協議。 3、編制資產負債表即財產清單。 根據《公司法》第174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應該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編制資產負債表的目的是為了便于了解公司現有資產情況,財產清單應包括公司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財產,并須分明別類標明價格,記載于財產目錄表中。 4、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公司應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債權人異議權。 公司應自做出合并決議后,指定一定期限允許債權人提出異議。債權人在此期間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合并。《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 在吸收合并中,因合并而繼續存續的公司需辦理變更登記,因合并而消滅的公司需辦理注銷登記;在新設合并中,新出現的公司需辦理設立登記,應合并而消滅的公司則需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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