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成員;選舉監事會成員;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根據《公司法》規定適用特別決議的事項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5、重大資產重組
6、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儀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僅包括1-4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擴展資料:
一、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二、股東權利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3、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4、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5、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一個股東只能委托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托人的委托,代他們行使權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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