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除權指的是:在破產程序中,某些債權人因其債權設有擔保物權或者其他特別優先權,而能夠在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拓展資料:
別除權,是民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或者被清算時,可以就其債權向法院申請獨立于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利。換句話說,就是債權人可以單獨、優先地從債務人的財產中得到償付的權利。首先,我們需要理解的是,別除權并不是所有債權人都可以享有的權利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別除權的行使必須通過法律程序。債權人需要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的一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或者法院提出行使別除權的申請。在申請中,債權人需要明確自己的債權數額、債權性質以及擔保物權的存在等內容。破產管理人或者法院會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對債權進行確認,并決定是否允許債權人行使別除權。
再次,別除權的行使并不影響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即使債權人行使了別除權,得到了優先償付,但這并不意味著其他債權人就無法得到償付。實際上,破產財產在支付完債權人的債權后,如果還有剩余,那么這部分剩余財產就會按照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因此,別除權并不會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說,別除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或者被清算時的一種重要權益。它不僅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維護破產程序的公正和公平。債權人在行使別除權時,也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不能濫用這一權利。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別除權制度的設立目的,即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
破產別除權的特征: 1、針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 2、針對債務人設定擔保之特定財產行使的權利; 3、是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4、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債務人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無效,債權人不行使別除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