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殘鑒定結果不服應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
對傷殘鑒定不服怎么辦?
1.對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鑒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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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如果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式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2018修訂)》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以及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如果對傷殘鑒定有質疑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重新鑒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托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 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不同意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傷者報案:發生交通事故后,傷者應及時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留下事故證明材料;
2、鑒定機構選擇:傷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如醫院、司法鑒定機構等;
3、鑒定材料準備:傷者需要準備相關證件材料,如醫療證明、身份證明、保險單等,以便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傷情鑒定:鑒定機構對傷者進行身體檢查和評估,確定其傷殘等級和賠償金額;
5、鑒定報告出具:鑒定機構根據傷者的傷情和評估結果出具傷殘鑒定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傷殘等級、賠償標準、鑒定機構信息等;
6、雙方協商賠償:傷者可以根據鑒定報告與保險公司或肇事方協商賠償事宜,如無法協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和鑒定機構可能會有不同的傷殘鑒定流程和要求,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相關政策和規定進行確認,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同時,傷者在進行傷殘鑒定前應了解自己的相關權益和賠償標準,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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