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股東大會的職責是什么?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 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 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這就是股東大會的職責,
股東大會有哪些職責
1、股東大會的職責有: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權、選舉和罷免董事和監事的權利、財務方案、利潤分配方案等的審批權、重大事項決策權、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利等。 2、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的職責有
法律主觀: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減少注冊資本 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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