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成員構成是什么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4)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2)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3)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4)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會下設哪些委員會及人員構成
法律分析:董事會下設以下委員會,四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人員構成由《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戰略委員會工作細則》、《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進行規定: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
2、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并提出建議;
3、績效薪酬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負責制定、審查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對董事會負責;
4、董事會戰略與投資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5人董事會成員構成是什么
5人董事會成員構成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以及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法律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上市公司需要具備條件: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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