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由于公司在組建的時候,就有相關公司章程,股東合作協議書。股東合作協議書上,肯定寫了相關處理事項,也就是說,事前說好,事后發生,全面妥善處理。2、遵循公司股東合作協議書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按照之前擬定的流程走下去。3、公司發生虧損,有股東提出退股,要尊的各位股東的同意,因為不尊的其他股東同意,這個事情是會形成惡性事件的。公司發生虧損的情況下,必須是友好協商,而不是惡意退股。4、在獲得其他股東的同意,這個時候,就要找相關負責人進行資產清算,核定虧損額度,根據持股情況,分擔虧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公司虧本的情形下,股東退股方式具體如下:
1、是退股減資,但退股產生注冊資本減少,按資本確定原則,公司應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后才能支付所退股金,否則,為抽逃注冊資金;
2、轉讓股份;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資合與人合相交合的公司,轉讓股權給原股東以外的人之前,要有其它股東的同意或是其它股東有優先權。當然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用書面的方式來約定股權轉讓中的權利義務,該公司也應因退出與轉讓而變更工商登記。
3、要求公司回購。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