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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范本(業主委員會選舉公告范文)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5-06 22:05:07

業主委員會章程的基本內容

1.業主委員會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業主委員會的名稱,一般是在哪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就用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名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該只有一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地址,即具體的辦公地點。
在這一部分,還應該明確業主委員會的宗旨。如,業主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為加強本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而自愿成立的管理組織。業主委員會宗旨是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2.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
(1)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的成員組成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居住和非居住房屋的業主組成。參加大會的業主身份認定,以物業權屬證書登記的人員為準;
已訂立售房合同尚未領取物業權屬證書的,可以視為業主。物業權屬證書登記的業主或訂立售房合同的購房人超過1個的,應當推選1人參加業主大會。
業主代表大會成員由全體業主小組成員組成,業主小組成員人數超過100人的,由業主小組推選業主小組成員代表組成。
公房業主和開發商業主按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產生代表大會成員數,但最多不得超過全體成員的1/20。
(2)業主、業主代表投票權的計算
業主大會的業主投票權,居住房屋按套計算,每套1票;非居住房屋按物業建筑面積計算;100m^2以上的每100m^21票,100m^2以下有物業權屬證書的,每證1票。業主代表的投票權,每位成員1票。
(3)業主代表補選或調整
業主代表缺額時,應當予以補選;產生業主代表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發生變化時,業主代表應予相應調整。
3.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其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業主行使物業管理權力的常設機構。業主委員會委員按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中各方代表的比例選舉產生,但公房業主和開發商業主所占有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1/2。
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由5~15名委員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業主委員會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可以聘任秘書1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秘書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并督促全體業主遵守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業主公約;幫助物業管理企業實施本區域的物業管理,配合物業管理企業解決在實施管理服務中的重大問題;接受市和區縣物業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配合社區建設和管理。
業主委員會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①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根據10%以上的業主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②采用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企業對本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③審議批準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及決算報告,物業管理企業應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報送收支賬目,接受監督,業主委員會對賬務處理有疑問的,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④審議批準物業管理的收費標準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標準。
⑤審議批準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⑥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⑦對任何破壞、損害本物業業主利益的行為有制止和要求賠償的權利。
⑧對個別業主違反業主公約或損害其他業主合法利益的行為,可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前面的第②、③、④、⑤項規定的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②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③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對住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④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工作,及時反映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⑤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4.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副主任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有i/2以上委員提議的,或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提議內容召開特別會議。
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書面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并行使權利。
業主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業主委員會決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1委員有1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應當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下列檔案資料,并指定專人保管:
①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②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③各屆業主委員會產生、登記的材料;
④業主、使用人情況目錄、清冊。
業主委員會討論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應當邀請所在區(縣)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居委會參加,可以邀請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業主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居委會、業主、使用人提出的意見。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向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公告。
5.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是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士。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增減、撤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提交下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時,應當在下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召開時予以補選,缺額人數超過1/4時,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予以補選。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資格終止,并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經下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確認:
①已不是業主的;
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3次以上的;
③因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的;
④有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的;
⑤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⑥兼任所轄區域物業管理企業工作的;
⑦嚴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或者拒不履行業主應盡義務的;
③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免職的,必須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確認之日起7日內將由其保管的業主委員會的印章、文件、資料、賬簿以及屬于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主任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①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②經業主委員會授權,核簽物業維修等項目的費用,代表業主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③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辦事公正、負責;
②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③代表業主委員會處理事務;
④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的培訓和指導。
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①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③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擁有表決權;④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②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③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④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主任及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可獲得適當津貼。
6.業主委員會經費和辦公用房
業主委員會的經費由物業管理經費中支出。業主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支出;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經費收支項目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業主委員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公布。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場所由物業管理企業提供。

業主委員會章程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有: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決定聘請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采用招標或 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4、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通常由業 主委員提出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據此提出測算依據和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確定。
5、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物業管理 企業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費用概預算,上報業主 委員會審議。根據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提出修改意見,物業管理企業修改后,由業主委員會批準實施。
6、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
7、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 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8、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范本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的確定辦法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和委員的

  第四章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第五章業主大會的表決程序

  第六章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

  第七章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印章

  第八章效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及《 業主大會章程》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章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的確定辦法

  第二條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表決權,按業主擁有房屋的套數行使,業主每擁有一套房屋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

  如業主房屋超過____平方米(此數額為所有業主房屋建筑面積的平均數),每超過前述平均數1倍的業主,其擁有二票投票表決權,若超過前述平均數2倍的業主,其擁有三票投票表決權,房屋面積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類推,若房屋面積雖然超過前述平均數,但實際面積不是平均數的倍數,則超過部分的投票表決權忽略不計。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業主委員會的秘書應將小區內每一位業主的姓名、住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擁有的投票表決權的票數登記造冊,同時要提前3天將每一位業主在今后所有的業主大會會議中擁有的投票表決權的票數書面通知每一位業主。

  每一位業主收到秘書的書面通知后,對所持有的投票數持有異議,應在15日以內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逾期申請或未申請復議,均視為其同意秘書所登記的其所擁有的投票數。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和委員的

  任期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方式

  第四條業主委員會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大會籌備組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由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以后的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選舉共有5至9名委員組成,委員名單為:___。每名委員的任期為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書1人,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業主委員會的主任為:

  副主任為:___秘書為:____ .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做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的會議方式可以是電話會議、也可以到小區的固定場所集體討論,也可以采取互發電子郵件等方式召開,但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由秘書在當 時或事后作書面記錄,由參與或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由秘書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九條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會議召開3天前,由秘書電話通知每位委員。

  第四章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

  第十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依法召集,由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會議,主任也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共同推舉一名業主主持會議,會后應及時將會議內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員,并且要書面記錄該委員的具體意見。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0日前,由業主委員會的秘書將會議通知及會議擬討論的事項以書面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業主所登記的通訊地址,該掛號信寄出三天后即視為送達,具體時間從掛號信寄出后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此外,業主委員會的秘書同時要將會議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的秘書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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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管理制度
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草 案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昌邑市北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
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
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第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八)監督公用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并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3次以上;
(四)已不是業主;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委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委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
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
(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并為1個的;
(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
(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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