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強奸未成年人分為三種情況:
(一)被害人是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女性,若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顧該女性的個人意愿而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是構成強奸罪的,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被害人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女性,若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與其發生性關系,無論該女性是否同意,一般是構成強奸罪的;
(三)但對于上述(二)項中的情況,法律另外規定,如果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偶爾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
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強奸未成年人,由于行為人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可以負刑事責任的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分析:強奸未成年少女的,構成強奸罪,一般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應從重處罰;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所規定嚴重情形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 第二款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 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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