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傷亡事故賠償標準
1. 法律分析:若建筑工地發生傷亡事故,通常屬于工傷,建筑公司有責任進行賠償。
2. 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下,其直系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以下補助:
- 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
-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具體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各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超過職工生前的工資。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地方政府規定,并報上級政府備案。
3. 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傷殘職工,其直系親屬享有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4.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享有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若造成殘疾,還需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若造成死亡,還需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建筑工地工傷賠償標準一般有哪些
建筑工地工傷賠償標準通常包含如下幾部分:醫療費和康復費按實際報銷范圍與比例進行賠償,依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則根據傷者自理能力的不同程度進行賠償。同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償則與職工的傷殘等級及個人月工資掛鉤,具體倍數由相關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對此有詳細規定,工傷發生后,以下費用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時,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勞動能力鑒定費。
建筑工地工傷賠償標準
建筑工地工傷賠償標準按照員工的工傷等級確認,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3、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綜上所述,建筑工地工作的環境比較惡劣,而且在建筑工地上面工作的人容易受傷,一旦工作中受傷肯定是能夠認定為工傷,及時了解工傷賠償標準,爭取到工傷保險的理賠。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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