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會咨詢律師婚前協議,它不像離婚協議,咨詢離婚協議的直接就問怎么寫保障自己利益,直擊法律本身。咨詢婚前協議的,還會順帶問一聲,要不要寫呢?要不要寫那得看需求,但是要寫,就不能只談法律,還得看人性。
很多新人在結婚前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雙方自愿簽訂了一份協議,這份婚前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也沒有涉及到人身自由,并不存在著欺騙或者威脅,且是自愿的,這份婚前協議就具有法律效應。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在婚姻里約定婚前財產各歸各所有,共同所有或是部分所有等等。這份約定要采用書面的形式,對于雙方簽訂的協議,要不要求公證法律上并沒有強制性規定,所以雙方自行簽訂的婚前協議也是具有法律保護的。
曾經和朋友會聊到一個話題,就是在結婚前要不要簽上一份婚前協議。我朋友說主要是看對方是否比自己有錢,然而這個問題也就變得有些復雜了,很多人認為如果對方比自己有錢,簽署一份婚前協議顯得愛情就沒那么單純了,如果你覺得對方是真的很愛你,那么這份婚前協議簽不簽也沒有多大的意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你很難去確定這個人是否會一直愛你,在婚姻當中會出現許多變數,不僅是來自家庭中或是工作上的種種壓力,導致兩人的感情出現變質,所以簽訂一份婚前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還是有必要的。
當然我們在簽訂婚前協議的時候,有些要求不能太過分,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強制性的要求他人做一些不愿意的事情。曾經就有一位女性,在婚前拿出了自己寫的婚前契約要求未婚夫簽字,在這一份婚前契約中提到如果男生和女生吵架時男生必須無條件認錯,如果晚上不回家必須交給女方一千元的空床費。還有就是男方外遇后將會賠償女方二十萬元并凈身出戶。未婚夫看到后生氣離開,并稱如此不信任的婚姻還是分手的好。所以我們在簽訂婚前協議的時候,一定要站在人性化的角度,如果你不信任對方那又何必和他結婚。簽訂的婚前協議主要是有約束和保護自己利益的作用,如果太過分會讓對方覺得這個婚沒有必要結,容易讓兩人的感情破裂。
自己書寫的婚前協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也是有效的,但是必須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
今天分享的內容為婚前協議自己寫是否有效?自己書寫的婚前協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也是有效的,但須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簽字確認?;榍皡f議的組成結構相對簡單,主要包括時間、地點、締約雙方、約定財產范圍,財產歸屬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歸屬約定,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書寫婚前協議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婚前協議寫明婚前財產的范圍,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2、婚前協議要明確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男方和女方需要把財產分類,分成男方個人財產、女方個人財產和可疑共同使用的財產等;3、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收益歸屬要寫在婚前協議上,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4、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跟時間要標明確;5、男女雙方必須在婚前協議上簽字并寫上日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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