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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

首頁 > 知識產權2020-11-06 07:11:29

求旅游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越詳細全面越好,要求要最新的法律法規,只提供名字也可,有追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堵糜畏ā贩挚倓t、旅游者、旅游規劃和促進、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旅游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112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游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就啟動的一個立法項目,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但由于當時我國旅游業還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請審議。
  1982年國家旅游局曾著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旅游法列入立法規劃,1991年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游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組。
  2012年年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旅游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初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場館開放、旅游資源保護、游客合法權益維護等方面的內容。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類旅游景區景點達到兩萬多處,旅行社達到兩萬多個,星級飯店達到一萬多家,旅游直接從業人員超過1300萬人,國內旅游人數超過26億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過1.35億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過7000萬人次,國內旅游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數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費居全球第三位。
  旅游法明確規定了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旅游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證了旅游業的正常有序的發展,維護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說起監獄很黑暗又復雜,各有各的圈子和關系網,你有關系嗎?如果沒有,就不要想那么多啦,官官相扶在監獄里體現得淋漓盡致,想被提拔的人都是利用關系+金錢給能提拔他的人,等到有一定的權利后自己再撈油水,你有學位或技能只不過是那個要提拔你的人更有借口罷了,我有一個同事工作了十六七年,現在還是領班,有一個是某局長的親戚工作不過幾年,現在是監區長. 廣東省客家梅州市五華縣人梅州監獄警察敗類 朱日紅
他因為當不上正隊長一直耿耿于懷,打擊報復,耍小聰明,唯恐天下不亂,當副隊長時經常拿犯人的好處,有人說他是梅州監獄的蛀蟲.

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

涉及支持生態旅游發展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最好可以是福建省的

一、與旅游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準

1、《旅游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3、《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游飯店評定標準(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游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10、《福建省旅游條例》

擴展資料: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游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游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游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游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游活動的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游安全的有《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游糾紛處理的有《旅游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游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我國關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規有:

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許可辦法》

《旅游行政許可辦法》已經2018年3月2日國家旅游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3年4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 導游管理辦法》

《導游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0月16日國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文化和旅游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

(2006年4月16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2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6月20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3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7年4月13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4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家旅游局 公安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擴展資料:

我國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條款,還有一些相關部門的規定性質條款,具體如下:

1、《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2017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條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領隊管理由資格準入制改為備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門不再對領隊從業進行行政審批,制定此細則。

2、《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通知》

隨著我國公民出境旅游市場持續升溫,出境游中誘騙購物、甩團滯留、丟失財物、搶奪盜竊等案件時有發生。為切實凈化出境游市場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權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發生,現將下一步加強出境旅游管理,規范此出境旅游經營有關要求通知。

進一步加強旅游誠信建設,健全信用獎懲聯運機制,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場信用環境,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部-旅游行政許可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名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名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導游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是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旅游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

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游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產品開發、旅游服務質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設、旅游形象推廣、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游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 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游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游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游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游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游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推動區域旅游合作。

鼓勵跨區域旅游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游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游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并實施旅游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廣機構和網絡,開展旅游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場所設置旅游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旅游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游客運專線或者游客中轉站,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邊旅游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擴展資料: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游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就啟動的一個立法項目,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但由于當時我國旅游業還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請審議。

1982年國家旅游局曾著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旅游法列入立法規劃,1991年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游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組。

2012年年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旅游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初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場館開放、旅游資源保護、游客合法權益維護等方面的內容。

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類旅游景區景點達到兩萬多處,旅行社達到兩萬多個,星級飯店達到一萬多家,旅游直接從業人員超過1300萬人,國內旅游人數超過26億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過1.35億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過7000萬人次,國內旅游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數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費居全球第三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最新出的就是 旅游法了。這是旅游大法。
旅游發展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福建省廈門市旅游管理條例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管理規程》、《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GB/T26362-2010)》評分實施細則以及《關于開展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的通知》

大概能找到就這些了。生態旅游方面的規定還相對比較少。不過旅游方面的法律也在不斷的發展中了。
<旅游法> 《旅行社管理條例》

旅游政策法律法規的作用

旅游政策法律法規的作用如下:
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

補充:《旅游法》可促進旅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旅游越來越成為國計民生的一部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旅游日益成為我國人民的重要需求和生活的組成部分。我國已是全球最大的國內旅游市場規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購買力國家,也將成為國際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國。旅游法的出臺也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的大勢所趨,轉方式、調結構、擴內需、促就業、富百姓提升軟實力,是“中國夢”的一部分。
約束旅游參與者的行為。
希望早日健康起來

旅游法律

我國現在還有制定旅游法吧?只是國務院制定的一些條例、法規等吧?旅游方面的法律應該屬于民法還是商法???還是其他?有沒有說最近要制定旅游法啊?
  一、我國旅游法律制度概況及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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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旅游立法是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為了保障現代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在頒布的眾多民事和經濟的法律和法規中,十分重視對旅游業的法律保護。但是,由于旅游活動領域存在著某些不同于一般經濟或民事關系的特殊的權利義務。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足以調整這些特殊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整旅游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規也不斷出臺。所以,目前我國有兩類法律和法規調整旅游社會關系。一類是通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盡管這些法律從立法意圖上不是專門針對旅游社會關系制定的,但事實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則和規定也適用于旅游事業。另一類是專門調整旅游關系的法律、法規。旅游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部門,旅游專門立法工作起步較晚。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個關于旅游業管理方面的法規。該《條例》施行后,相繼有幾十個專門法規問世。這些法規在實踐中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規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理》、《導游人員管理條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旅游投訴暫行規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制定的部門來看,有的是國務院批準的旅游法律法規,有的是國家旅游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法規。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地方旅游的法規。

  (二)我國現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如前所述,經過十幾年的建設,我國旅游法律法規的建設已初具規模,為我國旅游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應該看到,現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

  1.至今尚沒有統一的旅游基本法

  目前我國雖已經頒布了許多旅游法律法規,覆蓋面也比較廣,但法律效力卻不高。從理論上說,我國旅游法律制度應該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居主導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旅游基本法作為我國旅游事業發展的根本大法,應該規定旅游業的發展宗旨和政策原則,以確保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從各國旅游立法的實踐來看,大多制定有旅游基本法,比如美國的《全國旅游政策法》,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游法》等,都是具有旅游“憲法”地位的基本法。所以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旅游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

  2.有些法律制度仍是空白

  目前有些旅游法律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如我國已經有許多賓館飯店,但卻缺乏一部具有足夠權威的法律或法規來規范這些飯店的建造和經營。又如,隨著旅游消費者的不斷增加,我國也需要制定專門法律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僅靠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不夠的。另外,現有的法律法規強調縱向法律關系,即政府主管機構與旅游企業之間的關系。其特點就是強調政府對旅游企業的控制。但在旅游活動和旅游業務領域內的大部分法律關系卻是橫向法律關系,即旅游者和旅游企業之間或各個旅游企業之間的關系。這些橫向的法律法規不足,必然導致相當一部分旅游爭議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使某些合法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3.部分法律規定相互矛盾,有些法規帶有明顯的暫時性和應急性的特點

  現有的旅游法規中,有些地方的規定相互矛盾,使有關當事人無所適從。例如,在旅游飯店級別確定標準方面有兩個規則,分別由中國國家旅游局和中國商務部制定,兩個規則在內容上有差異,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不能不說是立法技術上的缺欠。

  有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已經過時。其原因是這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我國尚未轉入市場經濟軌道?,F在,經濟運行機制改變了,法律和法規也需要相應做出修改,以適應新的形勢。

  4.很多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夠詳細,部分法規缺乏透明度

  應該說,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已經為某些領域制定詳細的法律法規提供了基礎,例如,在旅行社管理、旅游交通運輸和旅游資源保護方面等都具備了相應的條件,但目前這些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仍然是粗線條的。

  缺透明度是中國部分法規,尤其是地方性法規的又一問題。在實行改革開放后,中國仍然存在一些所謂“內部規定”。這些規定未對公眾公開,由有關主管機構執行。這些所謂的“內部規定”不僅不利于我國旅游業的發展,同時也違反了WTO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和完善我國旅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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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國旅游產業發展的需要

  旅游業是一個跨部門多、牽涉面廣、受制約因素多的產業。我國旅游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相當大的規模,其社會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與其他行業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復雜。因此,單靠發展初期的國家宏觀管理和優惠政策的推動已遠遠不夠,近年來,企業之間利用不正當手段竊取商業秘密、盜用企業名稱、損害企業利益等競爭行為,推銷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改變旅游日程等違反旅游合同的行為等屢見不鮮,這些都與旅游立法滯后導致的旅游市場的混亂和旅游服務的不規范有著密切的聯系。所以,只有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全面規范和整頓旅游市場,消解市場開放給旅游業帶來的負面沖擊,才能促進我國旅游業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2.我國加入WTO的需要

  我國已于2001年成為了WTO的正式成員方,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是專門調整服務貿易的國際法規范。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及我國加入WTO談判中做出的承諾,我國旅游業將逐步對外開放,作為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體現,強調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屆時,非市場因素將逐漸淡出,中外旅游經營企業的競爭遵從的將是同樣的游戲規則。而我國現行的旅游法規中主要是調整旅游管理方面的法規,無論從透明度、國民待遇,還是從市場準入等方面都和WTO的要求存在一定距離,因此,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也是勢在必行。

  3.旅游資源開發和保護的需要

  旅游資源是一個國家賴以發展旅游事業的重要基礎。因此,對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是旅游得以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在實踐中,由于我國旅游資源管理體系不健全,在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出現了諸多問題,旅游地資源遭到了極大的破壞。這不僅直接影響旅游地的旅游質量、影響旅游地的聲譽,而且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在旅游資源開發中,有些經營者無視文物古跡的歷史價值和旅游價值,造成景觀污染和文物古跡的破壞。因此,在加強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和文物資源的法律保護等方面,也急需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4.和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

  目前我國有些旅游服務業的法律法規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的痕跡,并且和國際旅游服務業的慣例背道而馳。比如,根據國際旅游服務業的慣例,服務人員收取小費是合法的,并且也是衡量其服務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國,卻有國家旅游局的行政法規《關于嚴格禁止在旅游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這樣,收取小費在我國則屬于違法行為。此類規定,在我國不在少數,它嚴重影響了我國旅游服務業的國際化進程。因此,要想使我國旅游服務業真正和國際接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必須考慮國際慣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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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為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積累了經驗

  如前所述,我國旅游業立法已有十幾年的歷史,旅游行業立法成果顯著,除國務院發布的十幾個行政法規、規章外,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都先后出臺了本地區的地方性法規。雖然這些法律法規還對很多問題沒有觸及,有的規定還處于嘗試階段,但它們為我國全面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2.旅游發達國家的旅游立法給我國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參考

  旅游立法是以旅游為基礎,而各國旅游事業都有一些共同的特點。所以,我國可以利用其他國家旅游立法中的某些經驗,可以吸收外國旅游法的長處為己所用。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旅游立法早以形成了完整的體系,如美國除了制定有《全國旅游政策法》外,還制定了各種關于旅游的單行法規、法案,從多方面保證旅游事業的健康發展。日本為了發展旅游業,除制定有《旅游基本法》外,還有《旅游組織法》、《導游基本法》和《航空法》等。泰國不僅有《旅游法》,還專門設有旅游警察。加拿大、法國、瑞士、埃及、墨西哥等國,都有比較完備的旅游法規。我國在制定和完善旅游立法時,完全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充分借鑒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

  3.旅游界、法學界的專家學者為我國旅游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寶貴的支持

  國家旅游局早在1982年就組織有關的專家學者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起草領導和工作小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審。在此后的十余次的修改過程中,這些專家和學者又付出了艱苦的勞動,致使這部法律的框架、體例、原則精神等基本成熟。另外,旅游界、法學界的不少專家、學者一直致力于旅游立法的研究和探討,并且發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他們的科研成果也為我國旅游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寶貴的理論基礎。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旅游法律制度的構想

 ?。ㄒ唬┍M快出臺旅游基本法

  旅游基本法是指規定一個國家旅游事業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則和旅游活動各主體根本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一樣,旅游基本法也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并頒布實施。所以,我國的旅游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公布,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只有一個較為成熟的旅游基本法,才能為旅游業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提供政策保障,確定基本的市場競爭規則,并借此解決長期困擾旅游界的問題。

  從國外旅游立法和實踐經驗來看,我國旅游基本法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國家發展旅游事業的根本宗旨和原則。各國發展旅游事業總是基于一定目的,有一個宗旨,而這一根本宗旨通常要在旅游基本法中規定下來。(2)政府主管機構在旅游事業發展中的作用和權限。大多數國家的旅游基本法都規定了政府主管機構的名稱、性質和權限。各國旅游基本法的這些規定,實際上是確定了旅游活動領域中縱向法律關系的規范。從法律上保證了政府旅游主管機構在旅游事業發展中能夠有效地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保證各類旅游企業接受政府旅游主管機構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使全國旅游部門協調行動,以求旅游發展根本宗旨的實現。(3)規定各類旅游企業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加強對旅游企業的管理。在旅游基本法中,規定旅游企業的行為準則,事實上是確定旅游企業兩方面的權利義務。一是與政府旅游主管部門之間的,其主要內容是遵守政府有關法律、法令、政策進行合法經營。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二是與旅游者之間或其他有關企業之間權利義務。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各類企業根據平等、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與各有關方面締結各種業務合同、并切實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4)規定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旅游者是旅游活動的重要主體,也是旅游法律關系重要當事人。因此,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旅游基本法理應包括的內容。(5)規定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有關原則。旅游資源涉及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等諸多方面,與此相關的旅游資源法,也是一個范圍較廣的法律法規群。所以,旅游基本法可以從發展旅游事業的角度出發,較為全面、系統地規定各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的總原則,規定保護范圍,規定旅游管理單位和旅游者在旅游資源方面的根本性權利、義務和責任。(6)規定對外旅游關系。旅游是一項跨越國界的綜合性的社會活動。一個國家要發展旅游事業,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對外旅游關系。這里包括與其他國家以及國際旅游組織的協調與合作。所以,一個國家的旅游基本法,應包括該國對外旅游關系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性的行動準則。

 ?。ǘ┬薷倪^時的、與WTO規則相違背的法律和法規

  目前我國大部分旅游法規是在1980年后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頒布制定的,而據以制定這些法律法規的旅游業實際情況、旅游經營體制等基礎條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因此它們在很多方面均顯得落后于現實,自然也失去了對市場的規范和指導作用,事實上已經成為失去無效的法律,甚至于對旅游事業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F在,中國已經加入WTO,根據我國入世談判中作出的承諾,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修改現行法律中與WTO規則相沖突的部分,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則落實到法律條文中,是完善我國旅游立法不可忽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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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目前在旅游業各個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飯店、景點、旅游安全、旅游投訴等領域均有相應的法規,但大多數是“條例”、“暫行規定”、“通知”之類,顯而易見的是這些法規的法律效力較低,有的還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為止,我國既沒有《旅行社法》、《飯店法》、也沒有《導游法》、《景點景區管理法》,更不用說《旅游保險法》、《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游合同法》了。其他如采用符合WTO原則和國際慣例的法律手段、加強對國內旅游企業的保護,防止外國實力雄厚的企業的壟斷行為,均是旅游立法中應該考慮的。這些法律對旅游業有關領域的行業經營活動、行為準則、旅游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均做出可行的、針對性強的規定,這是維護旅游業自由和公平的市場結構、加快市場經濟機制完善所必需的,也是依據WTO透明度原則,為旅游業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所必需的。
應屬于民法和行政法的合體.關于旅行社的規定是行政法,關于旅游合同的規定屬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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