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未成年兒童要負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賠償責任:
毆打行為導致未成年兒童的人身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毆打行為導致未成年兒童輕傷及以上的,該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隨意毆打他人”類型尋釁滋事而言,對“隨意”的基本判斷為其難點。對于“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是否屬于“隨意”,應依據客觀行為判斷。“隨意”是需要價值判斷的表述,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作出的判斷可能是不同的,所以,應結合毆打他人的動機、毆打的場所、毆打因果關系的對稱性、毆打的對象作出綜合判斷。
1.毆打他人動機問題。認定隨意毆打他人類型的尋釁滋事罪時,是否具有流氓動機是區分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標準。即隨意毆打他人類型的尋釁滋事要求行為人具有流氓動機。犯罪人就是希望通過這種隨意毆打行為,達到其耍威風、尋求精神刺激、取樂發泄等目的,從而破壞社會共同遵守的準則,其隨意性就表明犯罪人具有流氓的動機。
2.毆打他人場所問題。尋釁滋事罪設置在擾亂公共秩序罪一節,刑法保護的法益應為社會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因此,有觀點認為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場所的秩序,筆者認為,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社會生活基本規則。公共秩序一般表現為公共場所的秩序,但并不要求所有尋釁滋事行為均要發生在公共場所。刑法法條對尋釁滋事罪規定也只在第四項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在一、二、三項并未明確規定,所以,尋釁滋事罪并不要求必須是侵犯公共場所的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公共生活的秩序,是在公共生活規則下確立的穩定有序狀態。共同生活的規則包括保護人身安全的規則、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以及人們正常交往的規則,所以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公共秩序中的一個重要方面,而并非全部。發生在封閉環境中的毆打他人的行為,如果嚴重破壞了人們共同生活規則,影響了人們相互之間的正常交往,使事后知悉此事的人認為很難以理解,也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發生在公共場所的毆打行為,可以進一步印證犯罪人的主觀流氓故意,不注意場合、不注意影響,無所顧忌,也可認定為“隨意”毆打。
3.毆打他人因果關系對稱性問題。實踐中,行為人和被害人發生的矛盾和糾紛與毆打他人的結果在社會公眾看來通常不具有因果關系,而且兩者明顯不具有對稱性。如何認定隨意,如何把握社會公眾的一般評價,可以參照“雙重置換規則”一方面,把行為人置換為另一個社會正常人,看其是否會實施毆打行為,如果不是,則可判斷是行為人處于主觀耍威風等流氓動機隨意毆打他人;另一方面,把被害人置換為另一社會正常人,在同樣的環境中該人實施同樣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仍會毆打,則是隨意。換言之,毆打他人明顯超出相互之間的矛盾,為社會公眾不能容忍,對社會基本規則造成嚴重破壞,即可認定為隨意。
4.毆打他人的對象問題。尋釁滋事罪一般要求針對不特定的對象,既然法條規定是“隨意毆打他人”,行為人事前對侵害的對象并沒有明確的選擇,同時對傷害的程度也沒有明確的要求。不然,如果毆打對象確定則是故意傷害。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如傷害的程度已經超過了輕微的界限,則構成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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