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擔保有期限。擔保期限按擔保方式不同來分別計算:1、一般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借條中擔保條款包括什么?
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規定如下: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1、借款方、貸款方、保證人的名稱、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證人是否需要要據借款方的情況或者借貸雙方協商,由借款方提出)。
2、貸款的種類。
3、貸款的用途。
國家政策規定,貸款不準用于彌補虧損、墊交被挪用的稅收、利潤,不準用于行政開支和職工福利,不準用于基本建設(建行的基建貸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經濟效益,擴大再生產。
4、借款幣種。
借款的幣種是指人民幣還是其他外幣。
5、借款的數額。
是指經批準的數額,超規定借款要經上級人民銀行批準。
6、借款的期限。
借款的期限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它是指借款人還款的時間,借款人應當按照規定按期履行,超過期限要承擔民事責任。
在借款合同中還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應補充協議確定或者按交易習慣解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按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借款人可以隨時還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內還款。
7、借款利率。
利率是國家嚴格規定的,雙方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間確定借款利率。
8、還款方式。
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還款結算方式歸還借款,如不能按期還款,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以延期歸還,逾期不還,應承擔民事責任。
9、保證條款。
是指借款人對所借款項的使用方向、還款期限所作的承諾。
10、違約責任。
是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項目或者逾期還款應承擔的責任。
11、其他條款。
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合同中是否留擔保問題作出約定,這要看當事人是怎么約定的,并非所有的借款合同都必須要約定擔保條款,要是雙方本身就沒有這方面的約定,自然也就不用寫入借款合同。不過其中要注意的問題還比較多,就包括還款的期限、借款利率、違約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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