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三十三條內容
法律分析:婦女權益保障法三十三條內容如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于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了幾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法律。該法于1992年制定,并在2005年、2018年、2022年經三次修訂。
2005年初次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相比于1992年首次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有22條內容保持不變;2018年第二次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相比于2005年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有60條內容保持不變,僅有1條進行了修改;202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相比于2018年和2005年頒布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有10條內容保持不變,其余的法條均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增刪。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經歷三次修改歷程后,僅有8條內容保持不變,說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婦女權益保障領域不斷出現新變化、新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問題為導向,在解決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通過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不斷修訂和完善,有力促進了婦女各項權益保障,推動了男女平等國策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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