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多久?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二、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有什么?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國家規(guī)定設立辦事機構。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鑒;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咨詢;向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仲裁員有以下幾點的職責:
1、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爭議案件的受理、審理、審查,參加仲裁庭活動。
2、進行調查取證,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人員調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現場勘驗、技術鑒定等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調查。
3、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
4、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提出勞動保障爭議處理意見。
5、宣傳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督促勞動關系雙方貫徹執(zhí)行。
6、熱情接待來訪群眾,做好政策解釋服務工作。
7、協(xié)助書記員做好調解、仲裁文書案卷整理歸檔工作。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是6個月,從收到裁決書之日開始計算。而仲裁委員會是由國家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主要負責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接待處理勞動糾紛的群眾,做好相關勞動仲裁政策的解釋,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等工作。
一、仲裁裁決撤銷與不予執(zhí)行有什么區(qū)別?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之后,法院對是否執(zhí)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轄法院不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zhí)行人所提出執(zhí)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條關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而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而且,人民法院還可以以違背杜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時,側重對于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二、仲裁裁決執(zhí)行管轄地怎樣選擇?
1、發(fā)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仲裁機構制作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的執(zhí)行,由被申請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在具體發(fā)生執(zhí)行管轄爭議時,按照下面原則來處理:
(1)以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2)移送和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3)協(xié)商和指定解決管轄爭議。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仲裁裁決撤銷與不予執(zhí)行的法定理由不同,管轄法院不同。被執(zhí)行人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對居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如果存在執(zhí)行管轄權的爭議,是以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為準,由其管轄,也可以雙方協(xié)商,指定某個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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