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合同的關鍵點是哪些要點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審查的要點:
01注意審查合同招投標要求、承包方主體資格
02注意工程承包范圍的審查
03注意標明開工日期的成立標志
04注意審查組成合同文件的順序
05注意審查對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派駐工程師權限的設置
06注意審查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約定
07注意審查對于工期順延的約定
08注意約定對于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的條件和程序
09注意審查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
10注意審查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
11注意審查關于工程變更的約定
12注意審查關于竣工驗收和結算的約定
監理合同的訂立?
下面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關于監理合同的訂立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1)委托工作的范圍
建設不同階段的監理任務等諸方面因素,將委托的監理任務詳細寫入合同的專用條件。
(2)監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在雙方簽訂監理合同時必須商定監理期限,標明開始日期和完成日期,日期是根據工程情況估算而得。
(3)雙方的權利
1)委托人權利
A.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
B.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C.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委托人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力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A)對監理合同轉讓和分包的監督。
(B)監理人員的控制監督。
(C)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
2)監理人權利
A.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
(A)完成監理任務后獲得酬金的權利;
(B)終止合同的權利,
B.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可以行使的權力:
(4)訂立監理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1)堅持按法定程序簽署合同
2)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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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監理合同應注意什么問題
問題一:設計費的確定
《設計合同文本》第二條以表格形式要求當事人列明設計項目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合同當事人在確定設計費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設計合同或相關文件中雙方對設計費率予以確認的,應尊重雙方當事人的選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為《合同法》所規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種,發包人和設計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體,應當由《合同法》調整,并應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則。實踐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及相關統一定額并非強制性規范,而是任意性規范。
其次,在不能證明設計合同或相關文件中雙方就設計費率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確定設計費。這只是在無相應合同條款援引的情況下,用以解決糾紛的技術性手段。
問題二:定金條款的理解和適用
《設計合同文本》第五條規定了定金條款,結合文本中第七條第7.5款和第八條第8.9款的規定,該定金兼有成約定金和解約定金的性質。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對定金額度進行修改,該數額不能超過總設計費的20%,超過20%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可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可見,在發包人或設計人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只不過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在仲裁或訴訟時也就未提出相應的請求,造成自己的權利未得到全面保護。
問題三: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的確定
關于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根據《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的規定,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分為四類:對于臨時性建筑,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對于易于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筑,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對于普通房屋和構筑物,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對于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結構,其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此外,對于專業建筑工程,則應按照相應的專業技術規范要求確定其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對于具體工程項目,其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則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建筑等級、重要性來確定。在建設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承包人應當對該工程的主體結構(包括地基基礎)進行保修。
在填寫設計使用年限時,設計人應當注意其與土地使用年限的區別。我國土地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的制度。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可見,土地使用年限與土地使用用途有關,與建筑物建筑等級和重要性沒有關系。
問題四:賠償金的確定
《設計合同文本》第七條第7.3款需要由當事人確定賠償金金額。而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合同回避了本條關于賠償金的約定,或空白、或劃去、或直接刪去7.3款的最后關于賠償金的規定。在當事人未對損害賠償約定計算方法時,應當適用法律的規定。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貫徹了完全賠償原則,其賠償范圍既包括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也包括因違約而使對方失去的可得利益,同時其也要受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當時的客觀情況能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其違反合同義務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如果發包人和設計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應當按約定支付賠償金。本條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實際損失的一定比例,值得注意的是,若當事人商定的賠償金大于實際損失,該如何處理?本文認為,在約定的賠償金不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法律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承認雙方約定的正當性。若當事人約定的賠償金遠遠高于實際損失,基于公平原則,法律應予以必要干涉。因此,當事人在約定賠償金時,應充分考慮設計文件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慎重填寫賠償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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