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求解實例
甲欠乙錢,過期不還,乙起訴,如果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沒過,結果如何?如果除斥期間已過,訴訟時效沒過,結果如何?如果除斥期間沒過,訴訟時效已過,結果如何?如果兩個都已過,結果如何?實在弄不懂這兩個的區別,求高手講解!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
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并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于否定原來的關系,維護新的關系,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維護原來的關系。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舉例:對于訴訟時效,比如說甲欠乙10萬元錢,超過了訴訟時效,乙將甲告到法院,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甲并沒有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能主動審查債務是否超過已訴訟時效的,如果由乙證明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乙勝訴,甲應當還錢(因為甲自己沒有主張債務超過訴訟時效)。
舉例:但對于除斥期間,例如甲因受欺詐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甲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無論乙是否主張除斥期間抗辯,
人民法院都會主動審查除斥期間問題,如果發現已過除斥期間,則會認定甲不再享有撤銷權,并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分類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現《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已失效,已經開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時效
1、適用對象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擴展資料: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里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于訴訟時效,中國《民法總則》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于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
以你舉的甲欠乙錢例:
甲乙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乙對合同存在某種重大誤解,按合同法規定,存在重大誤解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誤解事項之日起一年內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對乙來說,這個可行使的撤銷權是1年,這個1年即是除斥期間,過了這個期間,就不能再行使撤銷權。這個期間還不能中斷中止延長。
還款期到后,兩年內乙都未追索,則兩年期滿后,過訴訟時效,債權成為自然債權,法律不再保護。這個期間可以因法定事由中斷中止延長。
所以,這個例子說明,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完全是兩個概念,一個過另一個沒過之類本身就是偽問題,往往沒有關聯關系。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系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系。
2、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
3、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4、期間計算不同。因為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而請求權的范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
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5、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盡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采用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
6、條文表述不同。關于訴訟時效的立法,各國一般都在條文中表述“訴訟時效”的字樣,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而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雖然法律條文中無明確表述“除斥期間”的字樣,但這些條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銷權消滅”、“作為自愿放棄權益”、“視為放棄”等字樣,可以理解為法律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即為除斥期間。
擴展資料
除斥期間分類
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后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這一規定明確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規定除斥期間,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約定除斥期間,并允許在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期限時由對方催告確定合理期間。
訴訟時效特征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除斥期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時效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系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系。
2、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
3、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除斥期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并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于否定原來的關系,維護新的關系,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維護原來的關系。(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舉例:對于訴訟時效,比如說甲欠乙10萬元錢,超過了訴訟時效,乙將甲告到法院,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甲并沒有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能主動審查債務是否超過已訴訟時效的,如果由乙證明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乙勝訴,甲應當還錢(因為甲自己沒有主張債務超過訴訟時效)。舉例:但對于除斥期間,例如甲因受欺詐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甲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無論乙是否主張除斥期間抗辯,人民法院都會主動審查除斥期間問題,如果發現已過除斥期間,則會認定甲不再享有撤銷權,并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區別如下: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可適用于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后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一、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區別如下: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可適用于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后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二、常用的幾種除斥期間
6個月《合同法》第193條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2]
1年《合同法》第55條;《民通意見》第73條第1款;《合同法》第192條;《合同法》第75條;《婚姻法》第11條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變更權;對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撤銷權;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保全撤銷權;受脅迫一方的婚姻撤銷權
5年《合同法》第104條領取提存物的權利
5年《合同法》第75條保全撤銷權
現實生活中,其實比較常用的是訴訟時效,相信大部分人可能很少聽說除斥期間。雖然在一些地方這二者存在相似之處,但實際的意義卻不一樣。要是超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當事人就會喪失勝訴權。但要是超過了除斥期間的話,那往往就是本身的權利會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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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第一,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經過后,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后,形成權消滅。
第三,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并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于否定原來的關系,維護新的關系,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維護原來的關系。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訴訟期限和除斥期間的關系
與訴訟時效比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屬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系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系。例如,甲出賣財產給乙,甲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其主張價款的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乙可以拒絕給付,以繼續維持甲未行使其權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適用客體不同
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有的形成權根本無行使期間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權,通說認為其系形成權,共有人任何時候提出分割共有財產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通常認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而基于身份關系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等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期間性質不同
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期間計算不同
因為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而請求權的范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盡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采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中國《民法通則》采用訴權消滅主義,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點是,訴訟時效屆滿后,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滅,對于已經完成的時效利益,可以拋棄。如《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拋棄時效利益的行為,可視為權利人權利的實現,而不是創設了新的權利。而除斥期間屆滿,權利人不僅喪失了實體權利,還意味著可以創設某種權利。
條文表述不同
關于訴訟時效的立法,各國一般都在條文中表述“訴訟時效”的字樣,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而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雖然法律條文中無明確表述“除斥期間”的字樣,但這些條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銷權消滅”、“作為自愿放棄權益”、“視為放棄”等字樣,可以理解為法律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即為除斥期間。由于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上述差異,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就顯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中國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時的疏忽和不嚴謹,有些條文中的期間規定究竟為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人們的認識很不一致,這必然會影響到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合同法》第75條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為例。該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關于上述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的規定,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是訴訟時效,時效屆滿,當事人請求權的勝訴權消滅。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是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即該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的兩種計算方法。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條實際上規定了兩類期限:一是關于1年的規定,屬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二是關于5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為什么會產生以上認識上的分歧?主要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就其性質而言,屬于形成權,這是中國大多數學者持有的觀點。從此點上看,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應屬于除斥期間的范疇。然而,《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1年的期限的起算點又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這與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完全相同,從這個角度考慮,稱其為訴訟時效似乎亦無不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5年的期間,應為除斥期間。理由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為形成權,或者說其主要性質為形成權,而不是請求權。立法完全可以在具體條文中對不同情況的除斥期間起算點作出不同的規定。《合同法》第75條在規定債權人對侵害行為的撤銷權時,對“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了5年期間屆滿的后果,即為實體權利消滅,則該5年的期間當然為除斥期間無疑。但是該條在規定“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應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沒有明確債權人未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是否消滅?如不消滅,則1年的期間又與訴訟時效相似,這種不明確的文字表述是引起人們爭議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為了更好地識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在以后的立法中,尤其在制定民法典時,有必要對有關期間屬于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在文字上作出明確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如對訴訟時效,一律以“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減弱其效力”,或者“……的訴訟時效為……年”來表述,而對除斥期間則一律以“……權……經過……年而消滅”,或者“……權,應于……(若干時間內)后行使,否則,……權消滅”。這樣,可以徹底解決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相混淆的難題。
1、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的經過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2、適用對象上,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3、性質上,訴訟時效的法定失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4、法律后果上,訴訟時效是請求權(勝訴權)存續期間, 訴訟時效消滅不行使的權利的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而不消滅不行使的實體權利本身,除斥期間乃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則消滅實體權利本身,消滅時效乃在于維持新建立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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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眾合」2018備戰法考民法先修,李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1,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2, 訴訟時效經過后,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后形成權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拓展資料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后,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于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于消滅。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么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愿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
區別是:適用對象、援用主體、法律效力以及期間性質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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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舉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里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2、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后,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于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于消滅。
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么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愿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定失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是請求權(勝訴權)存續期間, 訴訟時效消滅不行使的權利的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而不消滅不行使的實體權利本身,除斥期間乃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則消滅實體權利本身,消滅時效乃在于維持新建立的秩序。
拓展資料: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的經過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于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后,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于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于消滅。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么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愿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 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有什么區別啊?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最明顯的區別在于,除斥期間不使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期間一旦確定即為不變,因此除斥期間也被稱為“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并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于否定原來的關系,維護新的關系,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維護原來的關系。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駛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1、期間不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適合中止終端或延長的規定2、適用對象不同: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人權、撤銷權;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如合同之債3、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應該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當事人自己主張,法院不主動審查4、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人權、撤銷權、解除權;而訴訟時效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實體權利不消滅
第一,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經過后,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后,形成權消滅。
第三,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過后喪失的是勝訴權,除斥期間喪失的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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