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的債務離婚后由誰來承擔
離婚前的債務離婚后由誰來承擔離婚前的債務離婚后由誰來承擔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一方欠債,另一方沒簽字,離婚后一方承擔;
2、雙方簽字欠債,離婚后雙方承擔;
3、一方欠債,另一方在事后追認,離婚后雙方承擔;
4、一方欠債,用在家庭共同生活中,離婚后雙方承擔;
5、一方和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離婚一方承擔;
6、一方從事違法犯罪負的債,離婚后一方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法律準許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關系進行約定,也包括對債務的負擔進行約定,雙方約定歸個人負擔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約定個人債務,可以與財產所有的約定一并約定,也可以單獨就個人債務進行約定。舉債時沒有夫妻的共同約定,但是舉債之后對方配偶追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也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欠債務,婚后一方為滿足個人欲望確系與共同生活無關而負的債務等。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離婚前的債務離婚后由誰來承擔
離婚后,應當按照以下情形來確定離婚前的債務由誰承擔:
1、離婚前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自行承擔,已經離婚的配偶沒有償還的責任;
2、離婚前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的,應當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債權人有權要求其中一方進行償還,一方當事人償還后,有權向對方進行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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