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債權法
各位大師rn所謂:在同一標的物上可以同時成立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債權rn這句話怎么理解?rn謝謝在同一標的物上可以同時成立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債權。這不同于物權,物權具有排他性,有絕對支配權,而債權則沒有。比如說一輛汽車價值80萬,所有人在汽車上設立一個30萬的抵押權,之后又在汽車上設立一個40萬的抵押權。總不能因為所有人已經設立了一個抵押權而不能在抵押了吧?
不一定成立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債權就會侵犯其余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總價值超過了標的物的價值那可能就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了。
如果是同一內容的,不存在侵犯問題。如果是私人普通債權,債權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時意思自由,還誰都可以。如果是抵押權的話登記的抵押權優先,這是法律規定;如果抵押都沒有設立登記的話那就按債權比例清償。質權、留置權不可能有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存在。
如果是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同時存在的話,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但是登記的抵押權優于質權優先受償。因為留置權和質權都是基于對物的占有而產生的,抵押權基于抵押合同產生。物權效力優先。
基本上是這樣。希望幫得到你
股權屬于物權還是債權
根據現行民法,股權是一種物權。因為股權是股東對其出資的公司資產占有份額的象征。按份占有是所有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股權是一種物權。民法以人身關系法和財產關系法為其兩大主要組成部分。在財產關系法中,分為物權法和債權法。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雖然物權法仍有其重要地位,但債權法的重要性已經超過了物權法。物權法的重點是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寧靜安全”;《債權法》的重點仍然是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通,旨在維護財產的“動態安全”?,F代社會,工商業高度發達,財產的流通和利用成為社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要素。財產的流通和利用依賴于債務關系;財產的保護也有賴于債權法律制度?,F代法律對財產的關注已經從所有權轉向利用,即從財產權轉向債權;人們行為的重要性也從物權行為轉移到了債權行為。這種社會經濟的實現要求法律調整和保護的重點從財產的“靜態安全”轉向財產的“動態安全”。
物權大于債權解釋
物權大于債權解釋物權優于債權。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于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于債權的效力。物權大于債權規定,物權是絕對權,具有排他性的,債權是相對權,行使權力受到限制,需要對方的配合。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局部的財產關系,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于債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物權都具有追及性,所謂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其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條 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所有權和債權之間的區別
所有權和債權之間的關系與區別:
1、主體不同,財產所有權主體特定,義務主體無需特定,而債權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
2、客體不同,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只能是物,而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
3、內容不同,所有權人的權利內容主要是指即實現一種行為的可能性,而債的內容是指債權和債務;
4、權利性質不同,所有權是絕對權,對世權,是完全物權,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是不完全物權。
債權法上的義務群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債權法上的義務群的劃分標準是: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附隨義務;間接義務又稱為不真正義務。
而合同關系上的義務群就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而給付義務又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或者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債權行為是相對于物權行為而言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債之發生為內容、并以債權和債務的取得和負擔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債權行為從債務負擔的角度可稱為債務行為,或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有的為單獨行為,如無因管理;有的為雙務行為,如買賣。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別在于,債權為請求權、對人權,無排他性,對于同一債務人,可以同時成立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具有相對性,僅可以對與其建立債權關系的對方當事人提出債權請求權,不可向第三人請求。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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