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用預付賬款作為“中轉站”按規定,企業的預付款業務必須以有效合法的供應合同為基礎,而實際工作中有的企業的預付款業務根本無對應的合同,而是利用預付款這一“中轉站”往來搭橋,為他人進行非法結算,將所得回扣或傭金據為已有;或利用該項業務轉移資金,隱匿收入、私設“小金庫”或私分。如甲企業本與乙企業無任何業務往來,但甲企業的負責人與乙企業的財務主管有親戚關系,于是,甲企業以收取一定“使用費”為條件,在審計人員的函證中證明該企業收到乙企業的預付款,給審計人員的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礙,使甲、乙兩企業的會計核算失去了真實性。防止利用預付賬款作為“回收站”在許多企業中,“預付賬款”賬戶就發揮著“回收站”的作用,企業銷售商品,不確認收入,而是暫時存放在“預付賬款”賬戶中,作為預付款,日后,再作相反會計分錄,視同退款。這樣的后果就是企業可以偷逃收入、偷逃稅金、隱匿收入。將不屬于預收賬款核算的事項列入預收賬款如企業將本應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科目的事項記入“預收賬款”科目,從而達到逃避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目的。檢查時應審
法律客觀:以預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活動,在我們的生活消費中逐漸多起來,比如消費者以預付款方式購買家具已是很普遍的現象。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消費者則應注意:第一,在預付款之前,要與經營者訂立書面協議,協議中不得有對消費者權利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也不能有減輕、免除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條款,如果協議中有上述內容,則為無效協議,但消費者可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第二,在協議中要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特別是質量等級約定清楚,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商品或服務的標的也是協議的重要內容。第三,對于違約的經營者,或者要求其繼續全面、適當地履行約定,或者要求其退回預付款,并且要求其支付預付款的利息及其他合理費用。第四,在協議中還可以約定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經營者則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第五,對于擔不承擔責任的經營者,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追究。第六,對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屬于消費者自身的過錯而不能按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應免除其責任。如因部分屬于消費者的過錯而違約的,應視情節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法律分析:預付是有權利收回的款項,也就是可以理解是暫時放在對方那里的錢,如果你不買東西的話,可以收回的。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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