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公簽訂一份婚后協議書,要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關于婚后協議書,只有具備以下幾點才具有法律效力。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夫妻一方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其在簽訂夫妻財產約定書時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該夫妻財產約定書無效。
2、夫妻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婚后協議是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從屬于婚姻身份的協議,自當從婚姻有效成立時開始發生效力,婚姻不成立或者無效、被撤銷時,婚姻財產協議不發生效力或者無效。
3、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一旦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則協議無效或可撤銷。夫妻財產協議意思表示不真實往往表現在: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
4、協議處分財產不侵害他人權益
夫妻可以就雙方各自擁有的婚前財產或雙方婚后所得財產進行約定,不能在婚姻財產協議中處分他人財產,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協議無效或效力待定
5、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
訂立婚姻財產協議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出于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夫妻之間往往會在《婚姻財產協議》中加入限制離婚或者“不忠凈身出戶”條款,這些內容可能違反法律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公序良俗的規定而無效。
6、以書面形式約定
7、夫妻雙方親自訂立不得代理
要求協議必須由夫妻雙方親自簽署,不能由代理人簽署。
可以協議約定好雙方財產問題。具體做法為:1、在協議書中寫清楚自己的財產情況,方便日后維護自己所屬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2、對協議書內容進行公證,加強法律效力。
需要去公證處才有法律效果,不然的話就是白費心思。
和老公簽訂一份婚后協議書,只要雙方確認簽字就會有法律效應。
夫妻雙方和證人 :簽字畫押 協議內容合法且雙方同意。
編輯好協議書,雙方去公證處簽字,蓋手印,方可有效
結婚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結婚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怎么還寫結婚協議書啊,只要你擬定好協議書去公證機關公證就受法律效力了
為保證結婚協議書的書寫約定的法律有效性,首先需要雙方就此事項具體內容達成一致協議,然后在簽訂協議應注意以下問題:
1、確保內容的合法性,其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2、協議內容應該簡明、直接,根據協議的種類對各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解除合同的條件,有效期等要素作出明確約定;
3、協議各方當事人的信息真實、準確;
4、簽字蓋章行為真實。
為避免婚外情的發生或再次發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證書”、“忠誠協議”在離婚訴訟中屢見不鮮。從實務角度來看,如何看待和掌握這一問題,就成為婚姻律師直接面對的問題。
案例:張蘭(化名)與陳海(化名)系自由戀愛,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區登記結婚。婚后,張蘭發現陳海與一女子關系曖昧,并有過性關系。張蘭痛不欲生,要與陳海離婚。陳海跪下求饒,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雙方父母的調解下,陳海出具保證書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保證書
我(陳海)做了對不起妻子張蘭的事情,我非常后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絕不再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
保證人:陳海
年月日
協議簽訂幾個月后,張蘭發現陳海依然與那女子藕斷絲連,雖然回家過夜,但總是借故早出晚歸。有一次榪諶ケ本┏霾睿 爬既刺 笥閹檔蓖砭馱諭馓部醇 潞S胍荒吧 右黃鷯甕妗J 頭吆拗 啵 爬季齠ɡ牖椋 蔥 櫓髡潘 械墓餐 撇 ?
那么,張蘭與陳海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一、法學理論界對忠誠協議的觀點。
對于忠誠協議,目前法學理論界有二種觀念:
第一種,此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此類約定的履行與制裁,是親情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院并不適于處理此類復雜而敏感的親情問題。所以,無論是從協議的目的還是內容來看,雙方都無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這是一個默示“排除法院管轄”的協議,所以不受法院強制力保護。
第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個宣言,一種法律價值取向,結合最高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法律沒有把夫妻雙方相互忠實規定為一項義務。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奸或者發生“婚外情”僅僅是道德問題,法律雖不鼓勵,但也不應加以限制,當事人也不可以通過契約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權利,不能通過合同契約加以限制,即使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也不應例外。
第三、侵權損害不能通過合同契約預定。理由是在侵權法中實行的是填補損害的賠償原則,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此侵權損害事先約定,就違反了填補損害的原則,也會造成有錢人任意侵犯他人權利的惡果。
第四、個人隱私權、人格權應高于“忠誠原則”。如果法院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則為了確定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一方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舉證證明和查證的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會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無辜第三者的隱私暴露于公眾之下。
第五、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的另一個后果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潔的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婚姻不免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協議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同時,新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違約賠償的“忠誠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所以應該而且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協議”在制訂時,婚姻雙方自愿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同時,雙方在協議中體現的是各自的真實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約,法律就應該認可它,法官就應該采信它。
二、審判實踐對于忠誠協議的意見。
法院對于忠誠協議的意見,讓我們從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報》刊登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談起。
原告曾明離婚后通過征婚,與也曾離異的賈雨虹相識(均為化名)。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后雙方登記結婚。由于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后,在婚姻存續期間,賈雨虹發現曾明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雨虹以曾明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明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并在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而賈雨虹與曾明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正是這一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所以,主審法官得出了這樣的結論: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上海市閔行區的這個判例公布后,在全國法學理論界引起軒然大波,支持的聲音和反對的觀點都不絕于耳。本案被反訴人曾明雖然對一審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訴,但在上訴期間,上訴人與被二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明向賈虹雨支付二十五萬元雙方握手言和。因此,本案中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并沒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級法院的認可或否定,就使得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在法院系統的觀點具有模糊性。但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既然法院特別是上海法院系統對忠誠協議曾有判例支持,在沒有相反判例的情況下,我們律師還是建議簽訂過忠誠協議的受害方持忠誠協議主張權利,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既然上海法院已有支持忠誠協議的先例,其后的案例上海法院很難再不支持,在案情性質相同的情況下,如果一個地區的法院就同一事實做出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根據邏輯上的“同一”論,必然一個為真、一個為假,一個判決錯誤,一個判決正確,這會讓法院系統陷入為難的境地,同時會引起按審判程序再審的后果。因此,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即使理論界對判決爭議頗大,上海法院再做出相反判決結果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因此,從保護弱者角度出發,還是可以建議當事人通過忠誠協議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二、忠誠協議書寫要注意的問題。
再回到篇首分析一下陳海為張蘭書寫的保證書:
保證書
我(陳海)做了對不起妻子張蘭的事情,我非常后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絕不再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
保證人:陳海
年月日
從律師的審視角度來看,陳海為張蘭書寫的這份保證書不具可執行性,一旦產生爭議,法院很難依該份協議的約定支持張蘭的請求,主要原因在于,該協議給付財產生效的條件太過于模糊,不夠準確、具體。
比如,“對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最好以列舉方式明確范圍。
相比而言,以下這份保證書的可執行性就會大得多:
保 證 書
保證人:
保證內容:
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氣粗暴,在與妻子結婚后多次對她無故打罵,并對她的父親有辱罵的行為,導致現在夫妻感情出現裂隙。現經冷靜思考,我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錯誤。現保證以后遵循以下內容:
1、 不實施有不忠實于夫妻情感的行為(如婚外性行為)。
2、 不貶低妻子的人格,辱罵妻子。
3、不刁難、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實施影響妻子正當工作生活的行為。
4、 不毆打、漫罵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隱瞞和私藏個人收入,雙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銀行帳號,家庭開支和個人支取應經雙方協商后再從存折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等暴力手段毆打妻子。
如果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為之一,或有其他行為導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離婚,視為我自愿放棄屬于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為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保證人:
年月日
當然,以上保證書的內容過于寬泛,而不是僅對婚外性行為的約束,在審判實踐中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應當是不爭的事實。
此外,尤為重點的一點是,在法庭上如何舉證證明另一方做了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為。聊天記錄、電話清單、書信往來、目擊一同進入房間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證明有婚外性行為的發生。收集相關證據尤為重要,不要指望對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觀事實,承認自己先前的行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調查取證工作,用證據而不僅是言辭來證實對方違反了約定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取得勝訴。
婚姻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這個事情比較麻煩,因為涉及很多隱私問題和財產問題,建議找律師咨詢一下,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愿,怎么寫都應該有效,只是表達要清楚才行。
只要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婚姻協議書就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協議書無論怎么寫,都要表達出兩個人的意愿。協議協議協商達成的同意。為了表示兩個人簽字同意就有法律效力。
婚姻協議怎么寫才有法律保護
婚姻協議書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協議只要是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婚姻協議書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協議只要是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約定財產制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
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結婚后,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財產的權屬關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據我國現行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就財產關系所作的書面約定及無爭議的口頭約定,除規避法律的外,均為有效約定,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之后夫妻雙方簽字按手印 到公證處公證就有法律效益了、
你直接找個律師幫你寫不就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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