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嗎
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屬于一方財產,共同債務應以共同財產償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前個人債務,婚后如何強制執行
近日有同事突然問及婚前一方個人債務婚后可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筆者毫不猶豫的回答:可以。同事問曰:依據何在?答曰:公平原則。然經仔細思索,事情并非這么簡單?! ∥覈痘橐龇ā返谑邨l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此條,如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無指定僅由夫妻中的一人繼承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一旦債務人結婚,除婚前財產外,絕無個人財產可言。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2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婚前欠下的債務如果婚后有個人財產,執行其個人財產,是毋庸質疑的。如果婚后沒有個人財產,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依然可以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一旦出現婚后沒有個人財產,且其債務也沒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目前法律環境下,債務強制執行顯然就陷入了困境?! ∏∏∩鲜隼Ь巢攀钦嫉交榍皞€人債務婚后償還的絕大多數。依據現行法律規定這是沒法操作的,也是對債權人極其不公平的。筆者認為,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該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一、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民法公平原則,也符合社會善良風俗。既然債務人配偶選擇與債務人結婚,就應該接受債務人背負債務的事實,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償還。否則,完全可以不和債務人結婚。如若不然,結婚這一行為便成了債務人躲避債務的合法手段,而債務人的配偶成了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幫兇。這對債權人是顯失公平的,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其來源之一即是債務人本人的收入。用債務人本人的收入,償還債務人的個人債務,應該是社會的常態?! 【C上兩點,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應該明確承認這種特殊的共同債務,以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明確債務性質,可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
3、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您好!為清償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不能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榍皞€人債務只能用個人財產償還,其配偶沒有代替其償還婚前個人債務的義務。
法院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嗎
可以,如果債務人所欠的債務是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那么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的共同財產,需要雙方共同償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展資料
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如下: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5、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案例: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承擔責任 可強制執行共同財產
張女士與王先生于1997年結婚。2012年11月,王先生因民間借貸糾紛被法院判決其與另外兩家公司共同償還高先生500萬元,同時判決張女士在該案中不承擔責任。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先后查封了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的銀行股份,以及登記于張女士名下房產及車庫,并且已經執行了王先生2014年股權所得股息紅利款115200元及高爾夫轎車一輛,張女士是上述財產的共同共有人。
因夫妻共同財產,不因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變共有性質。故對夫妻一方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可要求強制執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財產。一般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夫妻共同財產被強制執行時,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產再執行,但強制執行不能損害配偶方的財產份額。
其一,關于執行張女士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本案中對張女士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符合規定。
但在對王先生、張女士夫妻共有財產進行拍賣時,應在夫妻共有財產范圍內對王先生所享有財產份額進行處分,不得損害張女士的財產份額。
其二,關于張女士要求先析產再執行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夫妻共有財產而言因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不分份額的共有關系,該種共有狀態體現在夫妻共同財產整體上,而非某一個或某一部分財產。
所以,針對本案,對于張女士不能先析產再執行。
參考資料:山西新聞網-法院判決夫妻一方承擔責任 能否強制執行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根據現施行的《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65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關于案外人法律上沒有給出說明和解釋,百度百科的案外人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根據現施行的《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65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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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案外人法律上沒有給出說明和解釋,百度百科的案外人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可以的。
一直沒還,現在對方起訴勝訴后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币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是夫或妻在結婚之前所負的債務,夫或妻所負的債務為個人的債務,與另一方沒有關系,即另一方無須為配偶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是發生在結婚之前的,這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不一樣的?;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能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可以要求償還。否則,債權人只能就負債的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來請求償還。在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只能以夫妻的共同財產償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但是,如果強制執行了夫妻共同財產,必然使共有財產的總數減少,從而侵害了沒有負債務配偶一方的財產權利。因此,執行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后,如果夫妻離婚,沒有負債務的一方可以在分割財產的時候,要求另一方償還為其個人債務而被執行的共同財產中應有的份額。這樣就平衡了債權人和夫妻中未負個人債務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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