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外國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于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注明學習期限的函件等證明材料。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證明材料。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長期探親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親屬關系證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證件等證明材料;入境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當提交因處理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擴展資料: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準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不予簽發停留證件:
(一)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準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或者簽發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居留:
(一)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簽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
(三)外國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由簽發機關宣布作廢:
(一)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的;
(二)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其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未被收繳或者注銷的;
(三)原居留事由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公告后仍未申報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簽發簽證、居留證件情形的。
簽發機關對簽證、停留居留證件依法宣布作廢的,可以當場宣布作廢或者公告宣布作廢。
第三十五條,外國人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注銷或者收繳:
(一)被簽發機關宣布作廢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三)持有人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
作出注銷或者收繳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簽發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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