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概念是什么?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后果歸咎于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后果歸咎于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后,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事由等重要內容。
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準則。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侵權行為法的核心是歸責原則的問題,即依據何種歸責事由、價值標準確認侵權責任的成立及其歸屬。在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主要形式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應就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指法律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承擔責任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必要條件,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即是指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補償,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審判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公平合理負擔原則,判由雙方分擔損失。
試述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了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和第7條規定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分別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我國的規則體系是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歸責原則一般有三個
過錯責任:即對侵權行為在主觀上有過錯(故意或者過失),才承當責任。這個是常見也是最普遍的規則原則。
無過錯責任:即不論主觀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當責任。這種情況很少見。這是基于法律明文規定的若干種情形。
公平責任:直接基于法律規定。情形很少見。
只有過錯和無過錯,公平責任雖然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但是按照通說觀點不屬于歸責原則,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過錯推定不屬于一個歸責原則,而是屬于過錯責任的一種。
如何確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是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學界的意見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態度。學者斷言,至少在目前,我們還沒有發現必須在此類案件中使用嚴格責任或者危險責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而且嚴格責任與危險責任有賴于制定法的明確規定,司法解釋顯然不具有這樣的權力,規定適用嚴格責任或者危險責任。 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因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過錯推定原則 確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責任,行為人必須具有過錯,這是一致的意見。但是,過錯的證明究竟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卻有不同的意見。這就涉及到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過錯推定原則的問題。 多數人的意見認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發生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僅在自己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因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仍應由受害人一方來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除非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適用過錯推定的嚴格責任。 我對此提出不同的意見。在《人身損害賠償――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中心》一書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釋義》一書中,我都堅持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我認為,對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過錯認定,應當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的事實基礎,就是受害人已經證明了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在此基礎上,推定被告具有過錯。如果否認自己的過錯,則過錯的舉證責任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人自己承擔,由他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事實。如果他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翻過錯推定,免除其侵權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或者證明不足,則過錯推定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理由是: 第一,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具有客觀事實的依據。推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人有過錯的依據,是行為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客觀行為。既然行為人已經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那么他在主觀上應當有過錯,推定其有過錯是合理的。 第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是特殊侵權行為,而不是一般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的基本區別在于,首先就是歸責原則的不同,前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后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次是舉證責任不同,如上所說。再次,是侵權責任形態不同,前者是替代責任,后者是為自己負責的直接責任。這些區別,在《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與1384條中就已經明確,無須再加以闡明。 第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夠證明行為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已屬不易,再令其舉證證明行為人的過錯,實在是強人所難,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賠償權利無法實現。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既不使行為人遭受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的刁難,又能夠使受害人得到較好的保護,是一個很好的決策。
侵權責任的四種歸責原則是什么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下:
1、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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