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寫辭職報告公司讓走人,違法嗎?
解除勞動關系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員工提出的,叫辭職,需要寫辭職通知書或者報告書。
另一種是用工單位提出的,由用工單位給員工發放經濟補償金。
所以,員工不辭職,用工單位開除或者辭退,不違法。
傳喚期間必須通知家屬嗎
傳喚期間必須通知家屬,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通知的規定如下:
1、可以現場通知的,應當現場通知其家屬,告知其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
2、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后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
治安案件的傳喚種類:
1、口頭傳喚,是指辦案人員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口頭責令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2、強制傳喚,是指辦案人員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采取強制的方法將其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3、傳喚證傳喚,也叫書面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的傳喚方式,即由執行人員將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并要求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4、拘傳,是指公安機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并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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