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主要用于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于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適用于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于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采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于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于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拓展資料
民事責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強制性。民事責任的強制性是其區別于道德責任和其他社會責任的基本標志。民事責任強制性的表現主要有兩點:
(1)在民事主體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時,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當民事主體不主動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國家有關權力機構強制其承擔責任,履行民事義務。
2、財產性。民事責任以財產責任為主,非財產責任為輔。一方不履行民事義務的行為,給他方造成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通常通過財產性賠償的方式予以恢復。但是僅有財產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因此,《民法通則》也規定了一些輔助性的非財產責任。
3、補償性。民事責任以彌補民事主體所受的損失為限。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達到合同獲得適當履行的狀態;侵權責任,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的狀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以下方式: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礙;
③消除危險;
④返還財產;
⑤恢復原狀;
⑥修理更換、重作;
⑦賠償損失;
⑧支付違約金;
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⑩賠禮道歉。
拓展資料: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屬于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01
停止侵害。侵權人要立即停止對原告的權利侵害。
02
排除妨礙。侵權人要立即停止對原告的行為或物件妨礙。
03
消除危險。侵權人應立即改善消除掉所有物可能造成的隱患危險。
04
返還財產。侵權人應立即歸還原告人的財產。
05
恢復原狀。侵權人要將破壞的財物恢復成原貌。
06
修理、重做、更換。侵權人將損壞的物件進行修理、重做還有更換。
07
賠償損失。侵權人對原告的損失進行經濟賠償。
08
支付違約金。侵權人賠償違約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
09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侵權人對原告進行名譽損毀必須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原告的名譽。
10
賠禮道歉。侵權人向原告當面賠禮道歉。
11
以上10條每條都能單獨適用,如果存在多種民事侵權的,多條條款同時適用。
12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還會依據民事侵權事實依照法律規定判侵權人罰款和拘留的處罰。
一、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它責任
根據責任發生根據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合同法》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而產生的責任。其他責任就是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產生的責任。
二、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根據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民事責任可以分為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財產上補償的民事責任,如損害賠償責任。
非財產責任是指為防止或消除損害后果,使受損害的非財產權利得到恢復的民事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三、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民事責任可以分為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
有限責任是指債務人以一定范內或一定數額的財產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物的擔保,以特定物價值為限的有限責任;等等
四、單方責任與雙方責任
單方責任是指只有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如合同履行中違約方對非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侵權中加害方對受害方承擔的責任。雙方責任是指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承擔責任的形態。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形態,既可以是直接責任,也可以是替代責任。
如果在侵權責任中加害人屬于多數人,則可能形成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按份責任。
五、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數量的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單獨責任是指由一個民事主體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多數責任屬于單獨責任。
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六、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在共同責任中還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1、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中,債權人如果請求某一債務人清償的份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份額,該債務人可以予以拒絕。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合同沒有約定這種份額,則推定為均等的責任份額。
2、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如因違反連帶債務或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責任,責任人不得推脫。
3、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七、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1、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并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
2、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后,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
3、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有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種: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這種責任方式主要適用于正在進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2、排除妨礙排除妨礙這種責任方式適用于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需要權利人的權利受到實際的侵害。
3、消除危險行為人的侵害行為雖未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可以要求行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險。
4、返還財產當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他人可以要求行為人返還財產。但是這時要求該財產尚存在,如果該財產已經滅失,則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恢復原狀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害,但是尚有恢復到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盡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對損失進行賠償。
6、修理、重作、更換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于一些合同關系。如一方根據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適用范圍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它不僅適用于侵犯財產權的場合,也適用于侵犯人身權的場合,如精神損害的賠償。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了違約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如一方違約,就應當向如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的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責任形式僅適用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也只適用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遭受侵害的情形。
這十種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在適用時應當注意區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根據責任形式的不同適用范圍,正確選擇責任承擔的形式;區分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根據責任形式之間的內在邏輯,正確的合并適用責任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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