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取消后現在可不可以直接拿營業執照進行招投標活動!(營業范圍有招標代理),請各位說簡單點!
根據來修改后的《招標投標法》規定:自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根據上述規定,招標代理機構只要接受招標人委托,就可以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取消物業管理資質證,單憑工商執照一個證就可以干了,國家級,省級,市級有法規文件嗎?
如果說國家取消了這個物業管理資質證,那那么呢,就是單憑一個工商執照呢,營業執照呢,就可以干這個物業管理,這是對的。
這個國務院已經出臺了政策的。取消了這個物業管理資質。等于說市場已經放開。
發個文件肯定是有的,你可以去相關的部門找一下
這個應該沒有這樣的規定,你在有關部門咨詢一下。
工程招標代理資格取消后是不是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有招標代理就可以?
麻煩請具體說明下根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一、對《我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原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被刪除)
點評:招標代理機構無需自建專家庫。從目前各地的實際情況來看,專家庫已由相關部門統一建設、統一管理,以確保專家評審的客觀公正性。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編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原內容如下: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被刪除)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點評:招標方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屬于市場行為,代理機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予以規范。
(三)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改后的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請問現在物業資質是不是只剩一級?取消資質的文件號是多少?取消后之前的二級三級資質還可以作為投標
請問現在物業資質是不是只剩一級?取消資質的文件號是多少?取消后之前的二級三級資質還可以作為投標要求嗎?麻煩了解這塊的朋友回答一下!謝謝!!現在物業資質已經全部取消了,詳見《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專政許可事屬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二級及以下;《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一級。并且,資質取消行政審批之后是不能在招標活動中作為資格條件的,所以投標的時候,也不會用上物業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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