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協議和合同有什么區別
由于我沒有經驗.現在找到一家可以讓我學經驗的公司.但是他們說要簽定合同,3年的.我剛才在網上找了一下.看到還有什么服務協議.我就是想問一下.假如我簽定了合同 我要走了.辭職的話會不會要賠償他們的違約金.假如我要走.,他們不同意我辭職怎么辦?服務協議和合同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呢.那個假如他在合同上寫了在合同期間你要走了.要賠償多少錢的違約金 這個時候還能辭職嗎? 1、假如我要走.,他們不同意我辭職怎么辦?
不用他們同意,你通知用人單位要辭職,就算他們不同意,你也可以在一個月后走人。也就是說你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要辭職就可以了,當然你要盡量把你手里的工作移交給別人,但是如果單位使壞故意不讓你移交的話那你就不用管了,走人就是了。
2、服務協議和合同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呢
沒有什么本質區別,就是雇傭合同
3、那個假如他在合同上寫了在合同期間你要走了.要賠償多少錢的違約金 這個時候還能辭職嗎?
只有為員工提供培訓或約定競業禁止這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沒有這兩種情況的就算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條款,跟你辭職沒有什么關系,放心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除非他們為復了給你培訓制,為你付出培訓費了,否則他們是不能跟你約定服務期限的。
服務期限只是勞動合同里的一項,打個比方我要招飛行員,于是我花大價錢給你培訓,結果你培訓出來,人家挖墻腳,你拍拍屁股走人了,那不是對原單位很不公平?于是約定服務期限,如果你不為單位工作多少年,那么培訓費你得賠償出來。就是這個意思。
也就是說,如果他沒給你培訓,那么服務器以及辭職的違約金啥的,寫了也是白寫,簽了也是白簽。
一,區別:
合同或者協議,在實際使用中或訴訟中,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雖然有的學者專門著書立說,談這方面的東西,但是,就我們普通人以及企業來講,不必在意這方面的問題,兩者都可以大膽使用,并不存在什么問題。
事實上即使我們的合同(或協議)上并沒有冠以“某某合同(或協議)”的字樣,但是內容完整、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約定明確,那么這份東西也仍然屬于合同,相反的,即使名字叫合同,卻不具有合同所必須的內容,也不會發生合同關系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審核或起草:
起草合同,最好是由律師完成,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關,憑借專業的知識、經驗、法律觀念,可以促使當事人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的當事人不重視法律專業人員在合同的起草和審核中的作用,認為看過合同法或讀過一些有簽訂合同方面的書,或者認為以前簽過多少合同都沒有出過問題,就忽略了律師審核的重要性。
法律畢竟是一門科學,有它自身的規律性的東西需要一定程度上的研究才能真正掌握。讀懂了“法律的文字”,并不等于掌握了“法律本身”,沒有出問題不等于沒有問題,沒有“陷阱的合同”并不等于一份好的合同。
往往一份約定不明確、內容不合法,或沒有成立或不能生效的合同,可能造成當事人巨大的損失。
什么叫服務合同?
什么叫服務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回同,適用本法總答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服務合同屬于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區別就看合同的內容。與勞務合同區分還是明顯的。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關于特定技術,主要是指需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解決專業技術工作中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及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問題。
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安裝、施工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范疇。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版則的規權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服務合同屬于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區別就看合同的內容。與勞務合同區分還是明顯的。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版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權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服務合同屬于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區別就看合同的內容。與勞務合同區分還是明顯的。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關于特定技術,主要是指需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解決專業技術工作中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及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問題。
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安裝、施工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范疇。
答:合同亦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客運合同中旅客的義務是什么
客運合同中旅客的義務是:
1.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
2.旅客在運版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權限量攜帶行李;
3.旅客不得攜帶或行李中夾運危禁品。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96條,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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