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不服二審判決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最高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時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申訴書,一審二審的判決書,二審判決有問題的相關證據材料。如果最高檢認定二審的判決有問題,會啟動再審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分析:不是必須的。刑事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但對于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律分析:二審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提審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級審判的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其有三層含義,一是提審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二是針對生效裁判;三是認為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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